上訴人(原審被告):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蘇靜(史某某之女),女,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恩施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小艷,湖北夷水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原審被告:胡體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許某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上訴人許某因與被上訴人史某某、原審被告胡體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民初46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jìn)行了審理。
本院認(rèn)為,上訴人許某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許某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dá)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二審案件受理費(fèi)5710元(已交訴訟費(fèi)1000元),減半收取2855元,由上訴人許某負(fù)擔(dān)。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譚 云
審判員 聶禮剛
審判員 宋九龍
書記員:張溪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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