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漳檢檢一刑訴〔2020〕288號
被告人許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881199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戶籍地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住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莊**路**號**幢**梯**室。因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由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漳平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在漳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甲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次(自2020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許某甲為了發(fā)展其在澳門太陽城賭場賬戶下線,從而獲取利益,邀集上官某某、許某乙、盧某某、林某某等人到澳門太陽城賭場賭博,并為上官某某、許某乙、盧某某、林某某等人提供機票,安排吃飯和酒店住宿,并帶上官某某、許某乙、盧某某、林某某等人到太陽城賭場賭博。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許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diào)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證言:證人上官某某、賴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許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嫌疑人筆錄及相關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許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甲明知是境外賭場,為獲取非法利益,為到境外賭場賭博的參賭人員提供服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甲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許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許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卓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許某甲現(xiàn)羈押在漳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四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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