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許永利,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鐘良,黑龍江達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白華,住吉林省九臺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肇東市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東市北八道街莊園時代小區(qū)。
法定代表人:莊嚴,職務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桂峰,黑龍江峰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肇東市宏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肇東市北八道街莊園時代小區(qū)。
法定代表人:莊添淇,職務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銀龍,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肇東市人民法院(2015)肇東民初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肇東市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許永利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8004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張 敏 審判員 付振鐸 審判員 杜雪紅
書記員:康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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