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名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谷志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名縣,系大名縣舊治鄉(xiāng)李一牌村村委會推薦代理人。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名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藝瑞,河北宏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地址:邯鄲市市轄區(qū)開發(fā)區(qū)英才路5號。
負責人:楊東利,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麗娟,河北方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許某某與被告張某某、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邯鄲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許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谷志濤、被告張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袁藝瑞、被告人壽財險邯鄲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韓麗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許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16,892元、公估費1,700元、拆解費600元,共計19,192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7年1月2日11時許,被告張某某駕駛冀D×××××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陽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215省道交叉路口時,與沿215省道由南向北行駛的郭峰駕駛的冀D×××××號小型轎車(車主為許某某)碰撞,雙方車輛受損,事故造成許某某車輛損失,此事故經大名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郭峰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經查明被告的車輛在人壽財險邯鄲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商業(yè)險。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庭審中,原告當庭增加訴訟請求,增加施救費1,200元,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共計20,392元。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以下證據(jù):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2、原告事故車輛行駛證,證明該事故車輛系原告所有;
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此事故責任的劃分;
4、公估報告書一份及公估票據(jù)一張,證明該事故發(fā)生后給原告車輛造成的損失數(shù)額為16,892元及公估花費1,700元;
5、施救費發(fā)票一張,證明原告支付的施救費1,200元;
6、拆解費收據(jù)一張,證明原告車輛損壞拆解發(fā)生的費用600元;
7、被告張某某投保的交強險保單一份和商業(yè)險保單一份,證明被告張某某在被告人壽財險邯鄲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月2日11時許,被告張某某駕駛冀D×××××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陽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215省道交叉路口時,與沿215省道由南向北行駛的郭峰駕駛的冀D×××××號小型轎車(車主為許某某)碰撞后,冀D×××××號小型普通客車又將停放在道路東北角外的電動四輪車(車主為杜愛文)撞壞,此事故造成冀D×××××號小型普通客車乘坐人張彩虹、張樂、張威及冀D×××××號小型轎車乘坐人郭雪峰、許浩受傷,三方車輛損壞。該事故經大名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第1304257201700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郭峰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杜愛文、張彩虹、張樂、張威、郭雪峰、許浩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郭峰委托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D×××××號小型轎車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2017年1月13日,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公估報告,車輛估損金額為16,892元。原告許某某為此支付公估費1,700元。原告許某某為本次事故支付施救費1,200元。對原告主張的損失被告人壽財險邯鄲支公司提出異議,認為原告提供的公估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過高,要求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但在本院規(guī)定的期限內,被告未提交書面鑒定申請,亦未預交鑒定費用。
另查明,冀D×××××號小型普通客車于2016年4月21日在被告人壽財險邯鄲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同日在該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的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保險期間均自2016年5月9日0時至2017年5月8日24時止。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上述保險期間。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公估報告書、公估費票據(jù)、施救費票據(jù)、行駛證、駕駛證、保單等證據(jù)予以證實并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該事故經大名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第130425020170079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郭峰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杜愛文、張彩虹、張樂、張威、郭雪峰、許浩無責任。該事故認定是經專業(yè)人員依照一定的專業(yè)知識,通過對事故現(xiàn)場的勘驗和分析來確定當事人是否應承擔責任的結論性意見,是當事人之間如何承擔責任的主要證據(jù),具有較高的證明力。該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客觀真實,責任劃分準確,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許某某的合理損失有:1、車損16,892元;2、公估費1,700元;3、施救費1,200元,以上損失總計為19,792元,由原告提供的相關票據(jù)予以證實,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拆解費600元所提交的只是收據(jù),非正規(guī)票據(jù),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如果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本案中,被告張某某駕駛的冀D×××××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人壽財險邯鄲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險,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人壽財險邯鄲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即被告人壽財險邯鄲支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的范圍內賠償原告車損、公估費、施救費共計2,000元。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人壽財險邯鄲支公司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賠償70%。即不足部分12,454元[(19,792元-2,000元)×70%]應由被告人壽財險河北分公司應當依據(jù)事故責任在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的范圍內予以賠償。庭審中,被告人壽財險河北分公司提出對公估報告重新鑒定,本院認為,被告人壽財險河北分公司雖對原告提供的公估報告書有異議,但未在本院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亦未預交鑒定費用,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強險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許某某車損、公估費、施救費等各項損失共2,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許某某車損、公估費、施救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2,454元;
三、駁回原告許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判決內容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9元,減半收取154.5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108元,由原告許某某負擔4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尤鵬飛
書記員:于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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