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東光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云超,河北冀星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增才,男,1978年4月25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東光縣。被告: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東光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雪梅,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許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30.0000元并按照月息2%給付自2017年2月26日至實際給付日止的利息,同時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0元,并口頭約定了利息、履行方式等因素。后在2018年2月14日,被告關于該借款行為以及其他因素為原告出具了書面借據(jù)。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以資金緊張為由拖延償還,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請。鄭某某辯稱,被告鄭某某雖為原告出具欠條,但該筆款項由原告直接撥款給案外人,該筆款項被告未實際使用,應當由實際用款人償還。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為支持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jù):1.2018年2月24日鄭某某為許某某出具的借款條一份;2.鄭某某親筆書寫指定接收款項紀錄一份;3.原告按被告指示向指定賬戶匯入該借款的三份電子銀行網(wǎng)上回單。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0元,約定月息3.5%,由原告經(jīng)營的東光縣飛花焊接器材有限公司的工商銀行賬戶,分別匯款至由被告指定的三個工商銀行個人賬戶,2018年2月14日被告為原告出具了借款條。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未予償還。
原告許某某與被告鄭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某某、原告許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云超、張增才,被告鄭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雪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民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被告鄭某某向原告許某某借款后,經(jīng)原告催要被告仍未償還,原告訴來本院要求被告償還本金13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利息,按月息2%給付,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利息應自2017年2月26日借款之日起算,被告主張利息應自實際出具借條之日2018年2月14日起算,本院認為原、被告在借條當中約定了利息,意思表示應當是在借款之日計算利息,本院確定利息自2017年2月26日起算。被告主張借款并非被告鄭某某使用,該借款不應當由被告償還,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本院對被告該項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鄭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許某某借款本金1300000元。同時被告鄭某某給付原告許某某自2017年2月26日起按月息2%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500元,減半收取計8250元,由被告鄭某某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鄭東凱
書記員:郭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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