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許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廊坊市安次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博,河北恒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山西省長治縣,。
被告: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長治市城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市分公司,住址:山西省長治市城西路95號。
負責人:王彤宇,該公司經(jīng)理。
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址:廊坊市廣陽區(qū)新華路139號。
負責人:楊衛(wèi)兵。
原告許美某與被告簡某某、韓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市分公司、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許美某的申請合法自愿,無規(guī)避法律之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許美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29元,減半收取計264.5元,由原告許美某負擔。
審判員 王法亮
書記員: 信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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