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許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莊市平山縣。
委托代理人宋效廣,河北前景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賈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
被告劉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
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許某某訴被告賈某某、劉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案依法由審判員安麗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效廣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賈某某、劉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5日,2015年3月24日至2015年3月31日,原告與案外人任海方為被告賈某某、劉某在石家莊市位于新華路與友誼大街交叉口的友誼公園東側5號樓工地(河北鐵建公司)提供勞務(運水泥),期間原告向被告借支200元。勞務結束后,二被告于2015年4月12日給原告打一欠條載明:日工22個,包工1300元,共欠徐金虎5100元,借支200元,余4900元,賈某某、劉某,4月12日。原告稱二被告系合伙關系,未提交充分證據證實,不予采信。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供的欠條、證明材料及照片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為被告賈某某、劉某提供勞務,就原告提供的勞務二被告給原告打有欠據,雙方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事實清楚,二被告應按約定給付原告勞務費49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一百零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賈某某、劉某連帶償還原告許某某勞務費4900元,于判決書生效后三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13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安麗萍
書記員:申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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