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某
劉運發(fā)(黑龍江慶虹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
辛志勇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
蘇巖巖
梁英武
原告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劉運發(fā),黑龍江慶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保險大慶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薩爾圖區(qū)經一街16號。
負責人王建業(yè),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辛志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保險大慶公司),住所地大慶市高新區(qū)科新街一號。
負責人焦宗河,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蘇巖巖,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梁英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許某某與被告人壽保險大慶公司、人民保險大慶公司、梁英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孫朝陽與代理審判員郝雪蓮、人民陪審員張洪慶共同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運發(fā)、被告人壽保險大慶公司委托代理人辛志勇、被告人民保險大慶公司委托代理人蘇巖巖、被告梁英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案經開庭審理,對證據的質證、認證,確認本案的法律事實如下:
2014年5月31日7時20分,被告梁英武駕駛黑X號長安面包車沿喇富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勝利村前道路處時,遇原告許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由北向南行駛,梁英武超越許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時兩車相刮,造成車輛損壞,許某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梁英武承擔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許某某無責任。
原告因交通事故于2014年5月31日入大慶市第四醫(yī)院治療,住院16天,出院診斷為:1、左鎖骨骨折[治愈];2、左肘部軟組織挫傷[治愈];3、左膝部軟組織挫傷[治愈]。治療期間支付各項醫(yī)療費13478.66元,其中被告梁英武支付8000元,原告支付5478.66元。經原告申請,黑龍江眾維司法鑒定中心眾維司鑒[2014]臨鑒字第49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對其申請事項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1、許某某左鎖骨粉碎性骨折術后,評定為十級傷殘;2、許某某醫(yī)療終結時間,評定為傷后五個月;3、許某某護理時限,評定為傷后二個月;4、許某某取內固定物費用伍仟元或以實際合理支出計算。原告支出鑒定費27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被告人壽保險大慶公司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及被告人民保險大慶公司在其承保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梁英武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要求的具體賠償項目及數(shù)額,本院確認如下:
1、原告主張治療支出各項費用共計13478.66元,有醫(yī)療費票據證實,被告人壽保險大慶公司及被告人民保險大慶公司主張按醫(yī)療費的80%的比例進行賠付沒有法律依據,故對原告支出的醫(yī)療費本院予以確認;
2、后續(xù)治療費5000元,有司法鑒定意見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3、傷殘賠償金39194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各方均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4、誤工費:司法鑒定意見確認原告醫(yī)療終結時間為傷后五個月,結合原告?zhèn)椋梢哉J定其誤工時間為五個月;關于具體數(shù)額,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其真實收入狀況,本院綜合考慮原告年齡、身體及相關證據體現(xiàn)的其從事行業(yè)情況,認為按2013年黑龍江省商業(yè)服務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38722元計算誤工損失較為合理,經計算誤工費為16134元;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100元計算符合當?shù)厣顚嶋H標準,原告住院16天,住院伙食補助應為1600元;
6、護理費822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各方均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7、交通費:綜合考慮原告?zhèn)榧爸委熯^程,本院酌情支持200元;
8、鑒定費:鑒定費2700元為原告確認傷情的必要支出,本院予以確認;
9、精神撫慰金:綜合考慮原告?zhèn)榧爸委熯^程,酌情支持2000元;
10、電動車修理費800元有維修票據證實,且在合理范圍內,本院予以確認。
上述各項損失合計89326.66元。
對于原告的上述損失先由被告人壽保險大慶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shù)捻椖坑?傷殘賠償金39194元、誤工費16134元、護理費8220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共計65748元,未超過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由被告人壽保險大慶公司向原告直接支付;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shù)捻椖坑?醫(yī)療費13478.6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后續(xù)治療費5000元,合計20078.66元,由被告人壽保險大慶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向原告支付10000元;電動車修理費800元由被告人壽保險大慶公司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向原告直接支付。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賠償不足部分包括醫(yī)療費3478.6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后續(xù)治療費5000元,由被告人民財保險大慶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賠償,因被告梁英武已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8000元,故由被告人民保險大慶公司向被告梁英武支付醫(yī)療費8000元,其余2078.66元向原告直接支付。
綜上,原告許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9326.66元,由被告人壽保險大慶公司賠償76548元,被告人民保險大慶公司賠償10078.66元,不足部分2700元由被告梁英武賠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許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654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大慶市分公司賠償原告許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078.66元(其中向原告許某某支付2078.66元,向被告梁英武支付8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梁英武賠償原告許某某經濟損失27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原告許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62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承擔209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承擔1744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大慶市分公司承擔47元,被告梁英武承擔62元,郵寄送達費44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承擔22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大慶市分公司承擔2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被告人壽保險大慶公司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及被告人民保險大慶公司在其承保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梁英武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要求的具體賠償項目及數(shù)額,本院確認如下:
1、原告主張治療支出各項費用共計13478.66元,有醫(yī)療費票據證實,被告人壽保險大慶公司及被告人民保險大慶公司主張按醫(yī)療費的80%的比例進行賠付沒有法律依據,故對原告支出的醫(yī)療費本院予以確認;
2、后續(xù)治療費5000元,有司法鑒定意見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3、傷殘賠償金39194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各方均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4、誤工費:司法鑒定意見確認原告醫(yī)療終結時間為傷后五個月,結合原告?zhèn)?,可以認定其誤工時間為五個月;關于具體數(shù)額,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其真實收入狀況,本院綜合考慮原告年齡、身體及相關證據體現(xiàn)的其從事行業(yè)情況,認為按2013年黑龍江省商業(yè)服務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38722元計算誤工損失較為合理,經計算誤工費為16134元;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100元計算符合當?shù)厣顚嶋H標準,原告住院16天,住院伙食補助應為1600元;
6、護理費822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各方均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7、交通費:綜合考慮原告?zhèn)榧爸委熯^程,本院酌情支持200元;
8、鑒定費:鑒定費2700元為原告確認傷情的必要支出,本院予以確認;
9、精神撫慰金:綜合考慮原告?zhèn)榧爸委熯^程,酌情支持2000元;
10、電動車修理費800元有維修票據證實,且在合理范圍內,本院予以確認。
上述各項損失合計89326.66元。
對于原告的上述損失先由被告人壽保險大慶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shù)捻椖坑?傷殘賠償金39194元、誤工費16134元、護理費8220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共計65748元,未超過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由被告人壽保險大慶公司向原告直接支付;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shù)捻椖坑?醫(yī)療費13478.6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后續(xù)治療費5000元,合計20078.66元,由被告人壽保險大慶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向原告支付10000元;電動車修理費800元由被告人壽保險大慶公司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向原告直接支付。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賠償不足部分包括醫(yī)療費3478.6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后續(xù)治療費5000元,由被告人民財保險大慶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賠償,因被告梁英武已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8000元,故由被告人民保險大慶公司向被告梁英武支付醫(yī)療費8000元,其余2078.66元向原告直接支付。
綜上,原告許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9326.66元,由被告人壽保險大慶公司賠償76548元,被告人民保險大慶公司賠償10078.66元,不足部分2700元由被告梁英武賠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許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654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大慶市分公司賠償原告許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078.66元(其中向原告許某某支付2078.66元,向被告梁英武支付8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梁英武賠償原告許某某經濟損失27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原告許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62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承擔209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承擔1744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大慶市分公司承擔47元,被告梁英武承擔62元,郵寄送達費44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承擔22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大慶市分公司承擔22元。
審判長:孫朝陽
審判員:郝雪蓮
審判員:張娜娜
書記員:劉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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