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華
劉超(河北東方偉業(yè)律師事務所)
朱鳳森(河北東方偉業(yè)律師事務所)
李強系青縣信程汽車運輸隊職工
李某某
青縣信程汽車運輸隊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
胡曉光
被告伊金華。
委托代理人劉超,河北東方偉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朱鳳森,河北東方偉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
被告青縣信程汽車運輸隊,住所地:青縣上伍鄉(xiāng)李密村口西側。
法定代表人郭井發(fā)。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強。系青縣信程汽車運輸隊職工。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滄州市解放中路清真寺東側100米。
法定代表人邢運江,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曉光,該公司職員。
原告伊金華與被告李某某、青縣信程汽車運輸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伊金華的委托代理人劉超;被告李某某、青縣信程汽車運輸隊的委托代理人李強;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曉光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滄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準確、合法,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主張支出的病例取證費7.4元,沒有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醫(yī)療費票據其因住院支出醫(yī)療費85081.79元,其中被告青縣信程運輸車隊墊付70000元,原告支付15081.79元,提交證據充分,本院對此確認,對原告主張自己花費的醫(yī)療費為14959.19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險公司稱對其出院后支出的醫(yī)療費不予認可,但根據原告的病例出院醫(yī)囑顯示:腦部情況可1月后復診,有情況隨診。左膝關節(jié)半月板損傷可按骨科會診意見待血栓病情穩(wěn)定后3個月,再行關節(jié)鏡手術治療。患者左下肢減少負重。有不適及時復診。因此對保險公司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青縣信程運輸車隊墊付的70000元,應計算至原告的醫(yī)療費總損失中,對此原告亦無異議,綜上,原告的醫(yī)療費用為84959.19元。
原告主張在滄縣醫(yī)院支出的檢查費174元,系因做司法醫(yī)學鑒定支出的必要檢查費用,且提交證據充分,對此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張因住院60天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為3000元(50元×60天),對此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2700元(90天×30元)合法、準確,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主張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被告保險公司稱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但因該費用系必然發(fā)生的費用且為了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張參照2015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全省在崗職工標準計算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本院予以支持,對出院后的護理費參照2015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其護理費為17836元[(46239元/年÷365天×60天×2人)+(32045元/年÷365天×30天)]。
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根據法律規(guī)定應按定殘之日計算年限,故其應計算15年,其殘疾賠償金為15279元(10186元/年×15年×10%)。
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其主張數額過高,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酌情認定5000元。
原告支出的鑒定費、交通費是原告因處理本次事故相關事宜所支出的合理、必需的費用,對鑒定費2000元本院予以確認,對交通費本院酌情確認800元。
綜上,原告的損失共計141748.19元(醫(yī)療費84959.19元、檢查費17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護理費17836元、殘疾賠償金1527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800元、鑒定費2000元)。
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50915元(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17836元、殘疾賠償1527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800元、鑒定費2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90833.19元,根據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的責任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照100%的比例承擔比較公平合理,故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90833.19元,因原告的損失在保險公司限額內足額賠償,被告李某某、青縣信程汽車運輸隊不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為教育公民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規(guī),減少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促進社會和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50915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90833.19元,以上共計141748.19元,扣除被告青縣信程汽車運輸隊墊付的70000元(扣除款項給付青縣信程汽車運輸隊),再賠償原告損失71748.19元。
二、被告李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待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90元,由被告青縣信程汽車運輸隊負擔155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負擔1559元,由原告負擔8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滄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準確、合法,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主張支出的病例取證費7.4元,沒有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醫(yī)療費票據其因住院支出醫(yī)療費85081.79元,其中被告青縣信程運輸車隊墊付70000元,原告支付15081.79元,提交證據充分,本院對此確認,對原告主張自己花費的醫(yī)療費為14959.19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險公司稱對其出院后支出的醫(yī)療費不予認可,但根據原告的病例出院醫(yī)囑顯示:腦部情況可1月后復診,有情況隨診。左膝關節(jié)半月板損傷可按骨科會診意見待血栓病情穩(wěn)定后3個月,再行關節(jié)鏡手術治療?;颊咦笙轮珳p少負重。有不適及時復診。因此對保險公司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青縣信程運輸車隊墊付的70000元,應計算至原告的醫(yī)療費總損失中,對此原告亦無異議,綜上,原告的醫(yī)療費用為84959.19元。
原告主張在滄縣醫(yī)院支出的檢查費174元,系因做司法醫(yī)學鑒定支出的必要檢查費用,且提交證據充分,對此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張因住院60天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為3000元(50元×60天),對此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2700元(90天×30元)合法、準確,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主張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被告保險公司稱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但因該費用系必然發(fā)生的費用且為了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張參照2015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全省在崗職工標準計算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本院予以支持,對出院后的護理費參照2015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其護理費為17836元[(46239元/年÷365天×60天×2人)+(32045元/年÷365天×30天)]。
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根據法律規(guī)定應按定殘之日計算年限,故其應計算15年,其殘疾賠償金為15279元(10186元/年×15年×10%)。
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其主張數額過高,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酌情認定5000元。
原告支出的鑒定費、交通費是原告因處理本次事故相關事宜所支出的合理、必需的費用,對鑒定費2000元本院予以確認,對交通費本院酌情確認800元。
綜上,原告的損失共計141748.19元(醫(yī)療費84959.19元、檢查費17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護理費17836元、殘疾賠償金1527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800元、鑒定費2000元)。
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50915元(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17836元、殘疾賠償1527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800元、鑒定費2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90833.19元,根據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的責任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照100%的比例承擔比較公平合理,故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90833.19元,因原告的損失在保險公司限額內足額賠償,被告李某某、青縣信程汽車運輸隊不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為教育公民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規(guī),減少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促進社會和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50915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90833.19元,以上共計141748.19元,扣除被告青縣信程汽車運輸隊墊付的70000元(扣除款項給付青縣信程汽車運輸隊),再賠償原告損失71748.19元。
二、被告李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待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90元,由被告青縣信程汽車運輸隊負擔155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負擔1559元,由原告負擔81元。
審判長:蘇文藝
審判員:劉錄行
審判員:李潤泳
書記員:董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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