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黃驊市鑫億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黃驊市齊家務鄉(xiāng)前韓村。
法定代表人:岳沛松,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華英,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驊市驊夏家電五金批發(fā)城。
負責人:陳玉新,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寧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姜山鎮(zhèn)明光北路1166號。
。
法定代表人:錢旭峰。
委托代理人:甘旭陽,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黃驊市鑫億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億宏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黃驊市驊夏家電五金批發(fā)城(以下簡稱驊夏批發(fā)城)、寧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克斯公司)票據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4)黃民初字第27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為票據返還糾紛,涉案的票號為30500053/24342772的銀行承兌匯票簽發(fā)真實、形式完備、各項必要記載事項齊全,符合票據法的有關規(guī)定,應屬有效票據。上訴人雖主張該票據被背書人欄內未填寫時間,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bf6ef578f6fa4ccd94d76c178441bc0c:29Chapter|第二十九條 ?規(guī)定:“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第三十條 ?規(guī)定:“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根據以上法律規(guī)定,背書轉讓匯票時只有被背書人名稱是必須記載的,背書日期并非必須記載的事項,因此,對于上訴人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票據具有流通性,上訴人主張因與黃驊市億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存在業(yè)務關系,出具匯票,后雙方又業(yè)務終止,2014年2月24日上訴人工作人員在辦理退票業(yè)務時,因疏忽將匯票丟失,當天共丟失匯票五張,始終未能舉證證明,且發(fā)現(xiàn)丟失后未向公安機關報案,2014年3月7日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 ?規(guī)定:“失票人通知票據付款人掛失止付后三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的…”,上訴人始終未向法院說明,在票據丟失后是否及時通知了票據付款人掛失支付,且10余天后才向法院起訴,不符合常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條 ?規(guī)定:“票據的簽發(fā)、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 ?規(guī)定:“票據債務人以票據法第十條、第二十一條 ?的規(guī)定為由,對業(yè)經背書轉讓票據的持票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上訴人驊夏批發(fā)城雖與其前手黃驊市億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不存在業(yè)務關系,但本案所涉的票據是已經背書轉讓的匯票,依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被上訴人驊夏批發(fā)城與黃驊市億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之間是否具有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屬于票據基礎關系的范疇,根據票據的無因性理論,票據基礎關系獨立于票據關系,票據基礎關系的效力并不影響票據關系的效力,上訴人不能以此為由進行抗辯;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二條 ?規(guī)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第三十一條 ?規(guī)定:“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xù)。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xù),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九條 ?規(guī)定:“票據訴訟的舉證責任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睆谋景干嬖V匯票形式上看,被上訴人奧克斯公司是該匯票記載的最后被背書人,與其前手上海奧克斯電氣銷售有限公司存在交易關系,且匯票的簽章完整,前后手的背書依次前后銜接連續(xù),故被上訴人奧克斯公司依法應是訟爭匯票的合法持有人并享有票據權利。上訴人未有證據證明二被上訴人是基于非法、惡意手段或重大過失而取得匯票,不能認定二被上訴人非法占有該匯票。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黃驊市鑫億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為票據返還糾紛,涉案的票號為30500053/24342772的銀行承兌匯票簽發(fā)真實、形式完備、各項必要記載事項齊全,符合票據法的有關規(guī)定,應屬有效票據。上訴人雖主張該票據被背書人欄內未填寫時間,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bf6ef578f6fa4ccd94d76c178441bc0c:29Chapter|第二十九條 ?規(guī)定:“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第三十條 ?規(guī)定:“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根據以上法律規(guī)定,背書轉讓匯票時只有被背書人名稱是必須記載的,背書日期并非必須記載的事項,因此,對于上訴人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票據具有流通性,上訴人主張因與黃驊市億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存在業(yè)務關系,出具匯票,后雙方又業(yè)務終止,2014年2月24日上訴人工作人員在辦理退票業(yè)務時,因疏忽將匯票丟失,當天共丟失匯票五張,始終未能舉證證明,且發(fā)現(xiàn)丟失后未向公安機關報案,2014年3月7日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 ?規(guī)定:“失票人通知票據付款人掛失止付后三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的…”,上訴人始終未向法院說明,在票據丟失后是否及時通知了票據付款人掛失支付,且10余天后才向法院起訴,不符合常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條 ?規(guī)定:“票據的簽發(fā)、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 ?規(guī)定:“票據債務人以票據法第十條、第二十一條 ?的規(guī)定為由,對業(yè)經背書轉讓票據的持票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上訴人驊夏批發(fā)城雖與其前手黃驊市億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不存在業(yè)務關系,但本案所涉的票據是已經背書轉讓的匯票,依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被上訴人驊夏批發(fā)城與黃驊市億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之間是否具有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屬于票據基礎關系的范疇,根據票據的無因性理論,票據基礎關系獨立于票據關系,票據基礎關系的效力并不影響票據關系的效力,上訴人不能以此為由進行抗辯;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二條 ?規(guī)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第三十一條 ?規(guī)定:“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xù)。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xù),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九條 ?規(guī)定:“票據訴訟的舉證責任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睆谋景干嬖V匯票形式上看,被上訴人奧克斯公司是該匯票記載的最后被背書人,與其前手上海奧克斯電氣銷售有限公司存在交易關系,且匯票的簽章完整,前后手的背書依次前后銜接連續(xù),故被上訴人奧克斯公司依法應是訟爭匯票的合法持有人并享有票據權利。上訴人未有證據證明二被上訴人是基于非法、惡意手段或重大過失而取得匯票,不能認定二被上訴人非法占有該匯票。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黃驊市鑫億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郭景嶺
審判員:付毅
審判員:李霞
書記員:李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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