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超停
程時州
談某某
談某某
鄭文峰
鄂州大同豆制品有限公司
周慶(湖北祥德律師事務所)
原告:談超停,
原告:談某某。
原告:談某某。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時州。
被告:鄭文峰。
被告:鄂州大同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經濟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潘朝進,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慶,湖北祥德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談超停、談某某、談某某訴被告鄭文峰、鄂州大同豆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一案中,上述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談超停、談某某、談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2828.00元,由原告談超停、談某某、談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談超停、談某某、談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2828.00元,由原告談超停、談某某、談某某負擔。
審判長:楊光洲
書記員:皮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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