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謝某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高中文化,現住巨鹿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迎娟,河北杭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邢現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平鄉(xiāng)縣。
訴訟委托代理人:張立勝,系所在社區(qū)推薦。
被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平鄉(xiāng)縣。
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邢臺市高開區(qū)創(chuàng)智園902室。
負責人:陳志國,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海洋,該公司員工。
原告謝某一與被告郉現合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某一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迎娟,被告郉現合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立勝、被告邢臺信達財險中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海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邢某某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謝某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87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原告訴稱,2016年11月17日16時00分左右,被告郉現合駕駛冀E×××××輕型普通貨車沿巨鹿縣高速引線由北向南行駛至與楊官線交叉口往西左轉彎時,與原告謝某一駕駛的津A×××××轎車(乘坐人黃月格、趙秀娟)沿楊官線由西向東行駛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謝某一、黃月格、趙秀娟受傷,兩車損壞。2016年11月29日巨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13052920160045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郉現合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謝某一、黃月格、趙秀娟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謝某一在巨鹿縣醫(yī)院住院8天,花去醫(yī)療費1370元。上述事故車輛在被告邢臺信達財險中支公司入有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險(含不計免賠)各1份。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提出如上訴請。
郉現合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及責任劃分均無異議。邢某某是事故車輛冀E×××××輕型普通貨車的實際車主,我是借用邢某某的,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入有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險(含不計免賠)各一份,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替我方賠付。事故發(fā)生后,我為原告及趙建中墊付醫(yī)療費6000元。
邢臺信達財險中支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及責任劃分均無異議。事故車輛冀E×××××輕型普通貨車在我公司入有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險各1份。我司核實駕駛證行車證審驗無誤,且無其他免責事由,在保險范圍內根據責任賠償,鑒于本案3人傷,請法院在交強險范圍內預留另外兩人的費用。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等其他間接損失。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17日16時00分左右,被告郉現合駕駛冀E×××××輕型普通貨車沿巨鹿縣高速引線由北向南行駛至與楊官線交叉口往西左轉彎時,與原告謝某一駕駛的津A×××××轎車(乘坐人黃月格、趙秀娟)沿楊官線由西向東行駛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謝某一、黃月格、趙秀娟受傷,兩車損壞。2016年11月29日巨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13052920160045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郉現合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謝某一、黃月格、趙秀娟無責任。上述事故車輛在被告邢臺信達財險中支公司入有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險(含不計免賠)各1份。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謝某一在巨鹿縣醫(yī)院住院8天,花去醫(yī)療費13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400元。事故發(fā)生后,郉現合為原告謝某一及趙建中墊付醫(yī)療費6000元。
針對被告應賠償原告受損的項目、數額,原告稱,除賠償無爭議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外,還應賠償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及車損,并提交如下證據:1、原告住院病歷1套、診斷證明書1份,主要內容是:謝某一因交通事故致其腦震蕩、頭枕部軟組織損傷、左肩部軟組織損傷,住院治療,出院后如有頭痛加重來院復診,出院后2周來院復診顱腦CT;2、河北鉅明塑業(yè)有限公司的誤工證明、工資表、營業(yè)執(zhí)照,主要內容是:謝某一系我單位職工,自其本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至今未來上班,工資停發(fā),其日均工資為102元;3、河北久佳多繩業(yè)有限公司出具的誤工證明、工資表、營業(yè)執(zhí)照,主要內容是:趙勝娟系我單位職工,自其姐夫謝某一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請假護理,工資停發(fā),其日均工資為101元。
被告邢臺信達財險中支公司質證稱,對證1中對原告病情的敘述無異議,需說明的是,醫(yī)藥費需扣除非醫(yī)保用藥,病歷及診斷證明上未載明原告需加強營養(yǎng),故營養(yǎng)費不應支持。對證2、證3的真實性有異議,誤工、護理費用因未經鑒定,不予認可;交通費未提交相關證據,不應支持。車輛損失沒有相關評估報告,我公司不認可。
郉現合的質證意見與保險公司的意見一致。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1沒有異議,但所稱應扣除非醫(yī)保用藥,但未提交相關證據,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持;該事故造成原告腦震蕩、頭枕部軟組織損傷、左肩部軟組織損傷等,誤工時間應按30天計算;被告對證2、證3有異議,但沒有提交相反證據,且原告提交的工資收入符合當地的經濟發(fā)展水平,對此證據均予以采納。原告的誤工費為3060元(30天×102元/天);原告的護理費數額為808元(住院8天×101元/天);交通費是必然要發(fā)生的,考慮原告的住院時間及經常居住地與所住醫(yī)院的距離,交通費確定為200元;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在病歷、診斷證明書中并未顯示需加強營養(yǎng),故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郉現合為原告及趙建中家屬(黃月格)墊付的6000元醫(yī)療費,在履行時應予返還給被告郉現合。
綜上所述,原告謝某一受損的項目、數額為:醫(yī)療費13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誤工費3060元、護理費808元、交通費200元,共計5838元。
本院認為,被告郉現合駕駛機動車在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的交叉路口時,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雙方對此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邢某某在出借車輛行為中無過錯,故對本次事故不承擔賠付責任。因事故車輛在邢臺信達財險中支公司入有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險,原告的上述損失,由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付。對原告訴訟請求超出的部分,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邢某某無故未到庭,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賠付原告謝某一醫(yī)療費等共計5838元。
二、駁回原告謝某一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在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郉現合負擔,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谷興民
法官助理黨曉通 書記員張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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