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某
任帥雷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心支公司
史妍妍(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
原告:謝某。
委托代理人:任帥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談固南大街45號。
負責人:謝素立,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史妍妍,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謝某與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保險公司送達了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并于2014年5月9日由審判員孫青旺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經過、事故責任認定書、及事故車輛保險投保情況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為其所有的冀A×××××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限額為7680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在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是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產生的侵權責任要求事故的相對方進行賠償,還是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保險公司予以保險理賠,是原告的選擇權?,F(xiàn)原告要求被告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理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險公司在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原告理賠后,可依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向事故責任的相對方追償。關于原告主張的損失:車損39700元,雖然被告提出予以,但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并未提交書面重新鑒定申請及交納鑒定費用,故原告的車損39700元本院予以認定;拆驗費3500元、公估費1600元,是為了查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保險公司應當予以理賠;關于施救費的數(shù)額根據(jù)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交通廳、河北省公安廳聯(lián)合發(fā)布的冀價經費(2013)26號文件的規(guī)定應當為3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條 ?、第六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謝某保險理賠金45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40元,減半收取47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經過、事故責任認定書、及事故車輛保險投保情況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為其所有的冀A×××××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限額為7680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在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是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產生的侵權責任要求事故的相對方進行賠償,還是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保險公司予以保險理賠,是原告的選擇權?,F(xiàn)原告要求被告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理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險公司在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原告理賠后,可依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向事故責任的相對方追償。關于原告主張的損失:車損39700元,雖然被告提出予以,但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并未提交書面重新鑒定申請及交納鑒定費用,故原告的車損39700元本院予以認定;拆驗費3500元、公估費1600元,是為了查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保險公司應當予以理賠;關于施救費的數(shù)額根據(jù)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交通廳、河北省公安廳聯(lián)合發(fā)布的冀價經費(2013)26號文件的規(guī)定應當為3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條 ?、第六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謝某保險理賠金45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40元,減半收取470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孫青旺
書記員:范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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