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審原告):謝慶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鶴崗市東山區(qū)蔬園鄉(xiāng)日新村農民,住該村。
上訴人(一審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鶴崗市東山區(qū)蔬園鄉(xiāng)日新村農民,住該村。
二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胡鳳軍,黑龍江暢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鶴崗市蔬園鄉(xiāng)日新村民委員會,住所地鶴崗市蔬園鄉(xiāng)日新村。
法定代表人:張玉,職務村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桂芹,該村黨支部書記。
委托訴訟代理人:邢慧光,該村法律顧問。
上訴人張某某、謝慶安因與被上訴人鶴崗市東山區(qū)蔬園鄉(xiāng)日新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日新村委會)承包地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案,不服鶴崗市東山區(qū)人民法院(2018)黑0406民初4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與上訴人謝慶安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鳳軍,被上訴人日新村委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桂芹、邢慧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二上訴人主張分割的征地補償款,并非是二上訴人在二輪承包期間農村家庭承包經(jīng)營戶承包土地被征收而取得的補償款,而是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的補償款,該款項的分配涉及到村集體的利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達成的分配原則亦是因為未經(jīng)有關部門的同意而未能落實,該案仍應由有關部門解決。一審法院以此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而裁定駁回起訴并無不當。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李德厚
審判員 周長鑄
審判員 高紅娟
書記員: 李樹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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