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謝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青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德深,河北瑞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
地址:廣東省云浮市區(qū)浩林東路2號。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5302895770427C。
負責人:莫志佳,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桐,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謝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丹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德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謝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公估費等共計84238元;二、本案訴訟費用(含保全費、保函費等)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8年9月14日9時17分,李錫嶺駕駛冀J×××××轎車,沿南環(huán)路由西向東行使,行使至青縣南環(huán)路辛莊子路口東20米處時,與前方由西向東順行王海彬駕駛的冀J×××××貨車追尾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上述事故經河北省青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錫嶺負全部責任,王海彬無責任。原告發(fā)生事故后多次與被告協(xié)商賠償事宜,但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望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要求核實車輛冀J×××××的行駛證,以及駕駛人李錫嶺的駕駛證。在以上證件合法有效且無其他拒賠免賠的情況下,同意對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訴訟費、鑒定費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28日,原告為自己所有的冀J×××××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責任限額為2646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且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2月20日0時起至2019年2月19日24時止。2018年9月14日9時17分,駕駛員李錫嶺駕駛原告所有冀J×××××號小型轎車沿南環(huán)路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青縣南環(huán)路辛莊子路口東20米處時,與前方由西向東順行王海彬駕駛的冀J×××××號貨車追尾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失的交通事故。經青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勘查認定,駕駛人李錫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海彬無責任。2018年10月19日,經青縣人民法院委托,河北得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J×××××號小型轎車在事故中的損失進行了司法評估,車輛損失80227元,原告支付鑒定費4011元。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時,冀J×××××號小型轎車的行駛證、駕駛人李錫嶺的駕駛證均在有效期間內,符合上路條件。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jù)證實:一、商業(yè)險保險合同,證實原告在被告的投保情況及保險期間;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發(fā)生事故的事實及事故責任的劃分;三、駕駛人李錫嶺的駕駛證(復印件)、車輛行駛證,證實發(fā)生事故時駕駛人李錫嶺及車輛符合正常的駕駛狀態(tài);四、公估報告書及鑒定費票據(jù)一張,證實原告車輛因事故損失數(shù)額為80227元,原告支付鑒定費4011元;五、當事人的當庭陳述。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據(jù)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原告作為冀J×××××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有權就該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向被告主張權利。原告主張被告賠償車輛損失80227元,提供了河北得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予以證實,被告辯稱鑒定損失數(shù)額過高,因本案車輛損失是本院依照司法鑒定程序選定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評估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被告未能提供該鑒定結論不能采信的證據(jù)且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申請鑒定人出庭書面申請,故對被告的辯解本院不予采信,對原告車輛損失80227元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辯稱不承擔鑒定費,因鑒定費是為查明車輛在事故中的損失程度及損失數(shù)額所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由保險人承擔,故對被告的該辯稱本院不予采信。綜上,被告應在原告投保的車輛損失險項下賠償車輛損失80227元、公估費4011元,以上共計84238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謝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和公估費共計84238元,并將該款項直接匯入原告指定賬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縣盤古支行,戶名:謝某某,賬號:62×××56)。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共計95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承擔。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支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丹
書記員: 徐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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