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求,湖北我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雅君,湖北我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愛某工業(yè)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創(chuàng)業(yè)大道16號華源商務廣場A座4層8403號。
法定代表人:王愛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敬,該公司員工。
原告謝某某與被告武漢愛某工業(yè)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3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求,被告愛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謝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確認原告謝某某與被告愛某公司于2009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間的勞動關系;2、判令被告愛某公司向原告謝某某支付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期間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27,005元(2,455元月×11月);3、請求判令被告愛某公司向原告謝某某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6,772元(2,445元月÷21.75天月×15天年×2年×200%);4、請求判令被告愛某公司向原告謝某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濟補償金19,640元(2,455元月×8年);5、判令被告愛某公司支付原告謝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9,280元(3,566元月×8年×2);6、判令被告愛某公司支付原告謝某某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期間養(yǎng)老保險費6,558.12元;7、判令被告愛某公司賠償原告謝某某失業(yè)保險待遇損失4,900元(1,225元月×4個月);8、判令被告愛某公司為原告謝某某辦理申領失業(yè)保險金相關手續(xù)。事實和理由:原告謝某某于2009年12月通過招聘入職被告愛某公司處從事保潔工作,工作地點位于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神龍汽車有限公司。2017年9月,被告愛某公司強制將原告謝某某調崗,原告謝某某因身體原因無法忍受新崗位東風新能源項目強烈刺激性氣味,故未同意調崗。2017年11月10日,被告愛某公司單方與原告謝某某解除勞動關系。本案已經由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漢南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并已下達裁決書。原告謝某某不服該裁決書,故訴至法院,請求依訴予判。
被告愛某公司辯稱,原告謝某某于2011年4月1日入職被告愛某公司,先后簽訂兩次勞動合同。因原告謝某某連續(xù)曠工嚴重違反公司章程,被告愛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依法解除與其勞動合同關系。原告謝某某與被告愛某公司的勞動關系應為2011年4月1日至2017年11月10日。原告謝某某于2011年4月1日入職后被告愛某公司即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主張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27,005元無事實依據。根據《請假申請單》所示,原告謝某某已依法享受帶薪年假,被告愛某公司已按規(guī)定支付該部分工資,無需重復支付。原告謝某某違反被告愛某公司規(guī)章制度,被告愛某公司解除與原告謝某某勞動合同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應支付原告謝某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和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原告謝某某應完成相關交接工作,并賠償因其持續(xù)曠工給被告愛某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原告謝某某2011年4月入職被告愛某公司后因其個人原因放棄繳納社保,被告愛某公司于2011年9月為其繳納社會保險,2011年4月至2011年8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用被告愛某公司愿意承擔,但繳納社會保險組成中原告謝某某個人應承擔的部分應交付被告愛某公司。自仲裁書送達之日起,被告愛某公司即赴社保處為原告謝某某成功辦理領取失業(yè)金手續(xù),并從社保處查實原告謝某某已開始領取失業(yè)金,原告謝某某要求被告愛某公司賠償其失業(yè)保險待遇4,900元,及為其辦理申領失業(yè)保險金相關手續(xù)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謝某某與被告愛某公司分兩次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期限為2011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止、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雙方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愛某公司將原告謝某某派遣至神龍汽車公司從事保潔工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乙方同意甲方根據企業(yè)工作需要,安排在武漢(區(qū)域)擔任保潔工作”。2011年4月8日,原告謝某某同意并簽署《新員工入職確認書》及《員工入門培訓檢查單》,該《新員工入職確認書》中第六條明確顯示:“你入職我公司后,工作地點為武漢區(qū)域,本人愿意服從公司在該區(qū)域內進行各項目部現(xiàn)場同崗位工作的安排”,同時已知悉被告愛某公司各項人事制度規(guī)定。2017年9月30日,被告愛某公司因與案外人神龍汽車有限公司保潔服務合同到期,決定將原告謝某某調崗至武漢東風新能源項目部工作,崗位不變,工作地點仍為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同日,原告謝某某向被告愛某公司郵寄送達《不同意變更工作地點通知書》,載明:“因本人做過兩次大型手術,身體對新工作地點場內的環(huán)境無法接受(有強烈的刺激性味道)……不同意公司單方面變更工作地點等內容”,此后原告謝某某未再到崗工作。2017年10月23日,被告愛某公司向原告謝某某發(fā)放《告知書》,要求原告謝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前到東風新能源項目部報到并補辦無故未出勤的手續(xù)。原告謝某某逾期未報到,被告愛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再次向原告謝某某發(fā)出《告知書》,要求其辦理相關離職手續(xù)。2017年11月10日,被告愛某公司下發(fā)《除名通知書》,以原告謝某某無故曠工違反公司相關制度規(guī)定為由將其除名,同時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2017年12月21日,原告謝某某向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漢南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令:1、確認謝某某與愛某公司于2009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間的勞動關系;2、愛某公司向謝某某支付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期間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3、愛某公司向謝某某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6,772元;4、愛某公司向謝某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濟賠償金39,280元;5、愛某公司支付謝某某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期間養(yǎng)老保險費6,558.12元;6、愛某公司賠償謝某某失業(yè)保險待遇損失4,900元;7、愛某公司為謝某某辦理申領失業(yè)保險金相關手續(xù)。該委經過審理后,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武開勞人仲裁字[2017]第1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謝某某與愛某公司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存在勞動關系,2011年4月1日至2017年11月10日謝某某與愛某公司重新建立勞動關系;二、愛某公司應支付謝某某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885.97元,養(yǎng)老保險待遇損失1,785.68元;三、愛某公司為謝某某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失業(yè)保險金申領手續(xù);若因愛某公司的原因造成謝某某不能享受失業(yè)保險待遇,愛某公司應賠償謝某某失業(yè)保險待遇損失4,900元;四、駁回謝某某其他仲裁請求。經查,原告謝某某已于2018年2月起領取失業(yè)保險待遇。原告謝某某不服仲裁裁決,法定期間起訴至本院,請求依訴予判。
另查明,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期間,原告謝某某的社會保險由軍山街小軍村被征地單位繳納,2011年4月至2011年8月原告謝某某自行在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流動人員窗口繳納社會保險714.28元。原告謝某某已享受2017年帶薪年休假5天。原告謝某某離職前的12月平均工資為2,455元。
還查明,原告謝某某的銀行卡交易記錄顯示,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間,被告愛某公司向原告謝某某發(fā)放過工資,但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期間,未有被告愛某公司向原告謝某某發(fā)放工資的記錄。
對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的質證和認定情況:對于當事人雙方無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愛某公司提供的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因原告謝某某已在新員工入職確認書上簽字確認接受并知曉該人事管理制度,故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根據雙方的訴訟請求及答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有:1、雙方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認定;2、被告愛某公司是否應支付原告謝某某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期間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3、被告愛某公司是否應支付原告謝某某未休年休假工資;4、被告愛某公司是否應支付原告謝某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或經濟賠償金;5、被告愛某公司是否應支付原告謝某某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期間的養(yǎng)老保險費;6、被告愛某公司是否應支付原告謝某某失業(yè)保險金損失及為其辦理申領失業(yè)保險金的相關手續(xù)。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原告謝某某主張2009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間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但原告謝某某的銀行卡交易記錄顯示,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間,被告愛某公司為原告謝某某發(fā)放過工資,但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期間,未有被告愛某公司向原告謝某某發(fā)放工資的記錄,且原告謝某某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實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期間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按照當月工資次月發(fā)放的一般規(guī)律,本院認定原、被告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011年4月1日至2017年11月10日雙方重新建立勞動關系。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原告謝某某主張被告愛某公司支付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請求,本院認為2010年1月至2010年5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請求已超過法定仲裁時效,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2010年6月至2011年3月期間雙方無勞動合同關系,其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未休年休假工資,因原告謝某某已享受2017年帶薪年休假5天,故被告愛某公司應支付原告謝某某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1,128.74元(2,455元月÷21.75天×5天×200%)。
關于第四個爭議焦點,被告愛某公司與案外人神龍汽車有限公司保潔服務合同到期無法繼續(xù)履行,將原告謝某某調崗至東風新能源項目部,雙方雖未協(xié)商一致,但勞動合同及新員工入職確認書顯示:原告謝某某的工作崗位為保潔員,工作地點為武漢區(qū)域,原告謝某某愿意服從公司在該區(qū)域內進行各項目部現(xiàn)場同崗位工作的安排,故本院認為被告愛某公司未對原告謝某某的工作崗位及地點發(fā)生變更,同時原告謝某某主張新調崗的東風新能源項目有強烈刺激性味道,因身體原因無法接受,但并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佐證其主張,故原告謝某某的抗辯主張本院不予認可。原告謝某某在知曉被告愛某公司各項人事管理制度的情況下,仍于2017年10月起連續(xù)曠工,被告愛某公司以原告謝某某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定為由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原告謝某某要求被告愛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或經濟賠償金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第五個爭議焦點,因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期間原告謝某某的養(yǎng)老保險已由軍山街小軍村被征地單位繳納,被告愛某公司無法交納,故原告謝某某要求被告愛某公司支付該期間養(yǎng)老保險待遇損失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原、被告之間無勞動關系,故原告謝某某要求被告愛某公司支付該期間養(yǎng)老保險待遇損失的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2011年4月至2011年8月原、被告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但被告愛某公司未依法為原告謝某某繳納了養(yǎng)老保險,原告謝某某自行在流動人員窗口繳納養(yǎng)老保險,故被告愛某公司應支付原告謝某某2011年4月至2011年8月期間養(yǎng)老保險費經濟損失1,785.68元。
關于第六個爭議焦點,因原告謝某某已領取失業(yè)保險待遇,故其要求被告愛某公司為其辦理申領失業(yè)保險金相關手續(xù)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謝某某要求被告愛某公司賠償其失業(yè)保險待遇損失的請求,因其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且失業(yè)保險待遇損失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被告愛某公司未就武開勞人仲裁字[2017]第10號仲裁裁決書向本院起訴,視為其認可該仲裁裁決,故本院亦確認原告謝某某與被告愛某公司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期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2011年4月1日至2017年11月10日雙方重新建立勞動關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謝某某與被告武漢愛某工業(yè)服務有限公司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期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2011年4月1日至2017年11月10日期間雙方重新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
二、被告武漢愛某工業(yè)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謝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1,128.74元;
三、被告武漢愛某工業(yè)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謝某某支付養(yǎng)老保險待遇損失1,785.68元;
四、駁回原告謝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謝某某負擔(免予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熊婧
書記員: 喻少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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