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任丘市人,住該村。
委托代理人陳光輝,河北海岳(任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任丘市人,住該村。
委托代理人高衛(wèi)軍,河北金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任丘市人,住該村。
委托代理人王海濤,任丘市新華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環(huán)路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裕華東路。
訴訟代表人劉植軒,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嚴樺,該公司職員。
原告謝某某訴被告陳某某、王某某、被告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洪喜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光輝、被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衛(wèi)軍、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濤、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嚴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7年11月14日,被告陳某某駕駛冀J×××××小型可以由東向西行駛至中華路麗都酒店路段向南左轉彎時,與由南向北的原告謝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謝某某受傷。此事故經任丘市交警大隊認定,被告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謝某某無責任。被告陳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錢險。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交通事故損失226046.28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某某辯稱,1、原告訴請賠償數額過高,對原告有證據支持的合法損失進行賠償;2、原告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原告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先于賠償;3、事故發(fā)生時,被告陳某某是應被告王某某的要求為其辦事,因此超出交強險的損失,應由被告王某某承擔;4、被告陳某某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3000元,應在賠償中扣除。
被告王某某辯稱,被告王某某無過錯,依據交警的責任認定,被告陳某某系酒后違規(guī)駕駛,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王某某系乘車人,在該案中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因駕駛人陳某某系酒后駕駛行駛,被告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被告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根據當事人陳述、提交的證據及本院認證采信的證據,確認本案的事實為:2017年11月14日15時許,被告陳某某駕駛冀J×××××小型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中華路麗都酒店路段向南左轉彎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的謝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經任丘市交警大隊認定,被告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謝某某受傷后,于2017年11月14日至2017年11月29日,在任丘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原告住院15天,支付醫(yī)療費13398.4元。原告謝某某系個體工商戶,經營任丘市景祥刀具經銷處,其經銷處地址為任丘市,居住地為任丘市瑞晟?凱旋城小區(qū)。
原告?zhèn)榻浫吻鸱ㄡt(yī)鑒定中心評定九級傷殘。原告誤工期限200日、護理期限90日、營養(yǎng)期限120日。原告支付該鑒定中心檢查費330元、鑒定費1600元。被告陳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傷,其原告主張醫(yī)療費13398.4元、鑒定檢查費330元、伙食補助費1500元、營養(yǎng)費3600元、誤工費27687.88元、殘疾賠償金122192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數額合理,且有充分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張1、原告主張護理費13522元,原告未提供護理人的相關證據,本院參照上年度居民服務標準37349元計算,護理天數參照司法鑒定意見書中,護理期限為90天,原告住院15天,故護理天數為105天。本院支持護理費10744(37349元年×105天);2、原告主張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3646元,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父親謝廣生、母親高典年滿73周歲,女兒謝甜甜17周歲、兒子謝衛(wèi)超12周歲,對于父親謝廣、母親高典的生活費本院依據2017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0536元計算,支持謝廣生、高典的生活費9833.6元(10536元年×7年×2人×20%÷3人),對于女兒謝甜甜、兒子謝衛(wèi)超,本院依據2017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600元計算,支持謝甜甜、謝衛(wèi)超的生活費為14420元(20600元年×1年×20%÷2人+20600元年×6年×20%÷2人),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共計24253.6元;3、交通費500元,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證實,但鑒于原告受傷住院出院必然產生交通費用,對于原告主張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告損失共計214205.88元,其中包括陳某某為其墊付的醫(yī)療費13000元。
被告陳某某負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其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原告上述損失214205.88元,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全額賠付120000元,剩余損失94205.88元,由被告陳某某承擔。因被告陳某某已給付原告13000元,故被告陳某某還應承擔81205.88元。被告陳某某辯稱,與被告王某某系幫工關系,但其提供的證據難以證實其主張,故本院對被告陳某某的辯解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環(huán)路營銷服務部賠償原告謝某某交通事故損失120000元,被告陳某某賠償原告謝某某交通事故損失81205.8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完畢。
二、被告陳某某、王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2345元、保全費120元、傷殘鑒定費1600元,共計406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公司西環(huán)路營銷服務部承擔3070元,被告陳某某承擔915元,原告謝某某承擔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洪喜
書記員: 張瑞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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