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某某
張建雙(河北雙燁律師事務所)
張良艷(河北雙燁律師事務所)
董某某
趙某芙
原告謝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建雙、張良艷,河北雙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某某。
被告趙某芙。
原告謝某某與被告董某某、趙某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謝某某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訴,6月24日本院決定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良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董某某、趙某芙經(jīng)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開庭傳票,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內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董某某向原告借款,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董某某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原告所訴的2011年2月11日借款為實際借款數(shù)額,被告應按借款數(shù)額1000000元償還原告,原、被告預先在2014年3月24日借款本金700000元中扣除利息14000元,被告應按實際借款本金數(shù)額686000元償還原告,扣除被告已償還60000元,被告應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626000元。原告與被告董某某未約定借款利息以被告董某某自原告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為宜。上述借款發(fā)生在被告董某某與被告趙某芙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屬二被告夫妻共同債務,二被告應共同償還上述借款本息。原告其余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 ?、第二百零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董某某、趙某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謝某某借款本金162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付);
二、駁回原告謝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5070元,原告謝某某負擔655元,被告董某某、趙某芙負擔1441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上訴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董某某向原告借款,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董某某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原告所訴的2011年2月11日借款為實際借款數(shù)額,被告應按借款數(shù)額1000000元償還原告,原、被告預先在2014年3月24日借款本金700000元中扣除利息14000元,被告應按實際借款本金數(shù)額686000元償還原告,扣除被告已償還60000元,被告應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626000元。原告與被告董某某未約定借款利息以被告董某某自原告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為宜。上述借款發(fā)生在被告董某某與被告趙某芙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屬二被告夫妻共同債務,二被告應共同償還上述借款本息。原告其余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 ?、第二百零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董某某、趙某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謝某某借款本金162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付);
二、駁回原告謝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5070元,原告謝某某負擔655元,被告董某某、趙某芙負擔14415元。
審判長:趙占軍
審判員:趙靜
審判員:李君莉
書記員:徐樂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