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務工,住麻城市,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岳,男,湖北光程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參與訴訟活動,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或和解;代為撤訴;代收法律文書。被告:羅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qū)人,個體,住武漢市黃陂區(qū),
本院受理的原告謝某某與被告羅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謝某某于2018年4月17日以無法聯系被告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羅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系其自身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謝某某撤回對被告羅某的起訴。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謝某某負擔。
審判員 丁學衛(wèi)
書記員: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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