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謝金花,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漢族,現住江蘇省金壇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云飛,河北遠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國建,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漢族,現住安徽省桐城市。
第三人:河北三才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縣正定鎮(zhèn)承德街5號。
法定代表人:李樹任,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立群,石家莊市橋西區(qū)法達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謝金花與被告林國建、第三人河北三才家具有限公司為合伙協議糾紛一案中,原告謝金花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謝金花撤訴。
案件受理費10700元,減半收取計53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 宋瑞清
人民陪審員 傅曉玉
人民陪審員 宋瑜
書記員: 史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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