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謝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阜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銀剛,系原告之兄。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艷東,河北宇昊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段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阜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曉峰,系被告之子。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印娟,河北泰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段春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阜平縣。
被告:齊永紅,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阜平縣。
原告謝某某與被告段某某、段春某、齊永紅申請執(zhí)行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謝某某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當(dāng)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謝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謝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長 李挺飛 審判員 劉建美 審判員 韓艷艷
書記員:段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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