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謝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咸豐縣人,住湖北省咸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昌前,婁煥,湖北閎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豐縣人,住湖北省咸豐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豐支公司。住所:咸豐縣高樂山鎮(zhèn)解放路***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陳洪文。
原告謝XX與被告彭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謝XX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nèi)預(yù)交案件受理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
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謝XX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員 熊國華
書記員: 熊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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