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譚平康,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東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新現,上海申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融御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丁祥發(fā)。
被告:上海瑞利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qū)。
法定代表人:韓佳麗。
原告譚平康與被告上海融御商貿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譚平康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內預交案件受理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譚平康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員:錢偉蘭
書記員:梁??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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