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江西省萍鄉(xiāng)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雄,上海正策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原告譚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先適用簡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達,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譚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肖雄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譚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違約金54,000元;2、律師費、保全費等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9月8日簽訂借款合同,由原告借給被告4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10月7日,如未按時足額還款,逾期利息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利息為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4倍,還需支付借款金額的5%的日違約金。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王某某并未依約還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于2018年6月6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因上述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數(shù)額超過年24%,故原告按年利率24%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
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9月8日,被告王某某作為乙方,原告作為甲方簽訂《借款合同》。該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出借人民幣40萬元,借款期限,借款時間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如未按時足額還款,逾期利息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利息為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四倍計算。違約金,按天計算,每天按借款金額的5%計算。合同簽訂當天,原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向被告交付400,000元,之后被告返還了100,000元,實際借款本金為300,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系其放棄相應(yīng)的訴訟權(quán)利,因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應(yīng)及時歸還,然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歸還借款,故原告現(xiàn)要求被告歸還借款,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除了歸還借款外,還應(yīng)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原告將利率計算標準和起算時間予以調(diào)整,系其自行處分民事權(quán)利和訴訟權(quán)利的行為,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律師費沒有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譚某某借款300,000元;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譚某某以300,00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計算的自2018年6月6日起至實際歸還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wù)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6,61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梅國蓉
書記員:陳遠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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