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譚某某,女,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凡軍,黑龍江中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秀霞,黑龍江中藍律師事務所律師。(未出庭)
被告:于某某,男,漢族,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被告:于某某(被告于某某之父),男,漢族,住黑龍江省肇州縣。
原告譚某某與被告于某某、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孟凡軍、被告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于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譚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于某某給付理財款450000元;2、要求被告于某某承擔連帶給付義務;3、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8月20日,原告經(jīng)被告于某某介紹,投資380000元在深圳市金里昂珠寶首飾有限公司購買理財產(chǎn)品。該理財?shù)狡诤?,原告找到被告于某某索要此款,被告于某某告知此款其先用用,以后再由其償還。2016年2月6日,被告于某某為原告出具了欠據(jù)一份,并由被告的父親于某某擔保,此款經(jīng)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于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于某某辯稱,對原告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無異議,但認為其擔保的時候,原、被告雙方談的很好,被告沒有考慮到原告會起訴,故不想承擔訴訟費用。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認定如下:欠據(jù)原件一份,本院已依法將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jù)材料送達給被告,被告于某某未出庭,未對上述證據(jù)提出異議,被告于某某對上述證據(jù)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被告于某某、于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8月20日,原告譚某某在被告于某某所在的深圳市金里昂珠寶首飾有限公司購買了380000元(年利率9.6%、一年期)的理財產(chǎn)品。該理財?shù)狡诤螅嫦蛏钲谑薪鹄锇褐閷毷罪椨邢薰舅饕?,被告知該理財款已被于某某占用,隨后原告又向被告于某某索要此款,被告于某某稱其先用一用此款,并承諾由其向原告償還。經(jīng)雙方協(xié)商,被告于某某于2016年2月6日為原告出具欠據(jù)一份,欠據(jù)載明“于某某占用譚某某理財款450000元”,被告于某某在欠款人處簽名并摁捺,并口頭承諾2016年5月1日還款,此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于某某索要未果。2016年5月份,原告又找到被告于某某父親于某某,被告于某某作為保證人為被告于某某擔保,以保證人的身份在該欠據(jù)中簽字、摁捺確認,并口頭承諾2016年8月中旬還款。此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欠款并非以借貸形式發(fā)生,本案應系欠款糾紛,并非民間借貸糾紛,原告主張被告欠其450000元,有被告為原告出具的欠據(jù)為證,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因被告沒有及時給付該款,導致此起糾紛的發(fā)生,被告應承擔本案的全部責任。庭審中,原告承認被告于某某已向其還款30000元,故應予扣減,經(jīng)計算,被告于某某尚欠原告420000元,故對原告要求被告于某某償還欠款420000元(扣減后)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被告于某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對此筆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被告于某某以擔保人的身份在被告于某某為原告出具的欠據(jù)中簽名并摁捺,原告與被告于某某之間形成保證合同關系。關于保證期限的問題,原、被告雙方對此并沒有明確作出約定,此情形適用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關于“約定不明”的規(guī)定,故本案保證期間應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兩年,原告的起訴未超出上述期限。關于保證責任的問題,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此情形適用擔保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故本案中被告于某某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庭審中,被告于某某對于原告主張其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對此筆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亦無異議,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于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譚某某欠款420000元。
二、被告于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5元、公告費303元,由被告于某某、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陳曉鵬
審判員 秦洪濤
審判員 王洪宇
書記員: 呂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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