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譚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陽,湖北真原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杜開春,湖北楚天劍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陳某。
委托代理人田偉偉,湖北陳守邦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陳守邦,湖北陳守邦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譚某某與被告陳某、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車志平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劉俊、鄧宜華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陽、杜開春,被告陳某的委托代理人田偉偉,被告張某的委托代理人陳守邦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3年6月14日,原告譚某某通過湖北三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陳某轉賬600萬元;2013年11月20日,原告譚某某通過中國建設銀行向被告陳某轉賬500萬元。2013年9月16日,被告陳某通過中國建設銀行向原告譚某某轉賬600萬元;同日,原告譚某某通過中國建設銀行向被告陳某轉賬600萬元。2014年3月25日,被告陳某通過中國建設銀行向案外人趙鵬的賬戶轉賬500萬元;同日,案外人趙鵬通過中國建設銀行向被告陳某轉賬500萬元。2013年11月20日,被告陳某向原告譚某某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到譚某某(身份證號××)人民幣1100,000.00元、大寫人民幣壹仟壹佰萬元整,用于投資和生意周轉。本人承諾上述借款的利息按月利率3%按時支付。(注:譚某某分別于2013年6月13日借款600萬元和2013年11月20日借款500萬元給陳某,二次付款1100萬元、大寫人民幣壹仟壹佰萬元整。)借款人:陳某身份證號:××建行三峽分行營業(yè)部賬號:62×××96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另查明,被告陳某與被告張某于2010年4月20日結婚登記。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為:1、關于本案借款是否屬實;2、借款是否償付問題;3、本案借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針對本案所涉及主要事實和法律問題以及上述爭議焦點,本院作如下評議:
一、關于借款事實問題。原告譚某某于2013年6月14日通過三峽農商行轉賬給被告陳某600萬元、2013年11月20日通過建行宜昌西楚支行轉賬給被告陳某500萬元,兩次共計借款給被告1100萬元。2013年11月20日,被告陳某向原告譚某某出具借條,該借條對借款主體身份信息、借款時間、金額、次數(shù)、利率、用途、賬號等均詳細列明。上述轉賬憑證和借條相互印證,能夠證明被告陳某向原告譚某某借款1100萬元的事實。
二、關于借款是否償還的問題。被告陳某認為已經將借款返還給了原告譚某某,并提交了2013年9月16日和2014年3月25日向原告譚某某的轉賬憑證。對此,原告譚某某提交2013年9月16日的轉賬憑證和2014年3月25日的轉賬憑證,以證明譚某某本人和通過案外人將該筆1100萬元的借款同日同數(shù)額的又續(xù)借給了陳某,原告譚某某陳述雙方只是在進行了形式上的過賬,借款并沒有實際償還。對原告譚某某的陳述,具有相應證據(jù)印證,邏輯上也能自圓其說,且被告陳某也并未收回借條,故被告陳某認為已經將借款返還給了原告譚某某的辯解不能成立。
三、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本案所涉?zhèn)鶆瞻l(fā)生在被告陳某與被告張某婚姻存續(xù)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北桓骊惸撑c被告張某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本案所涉?zhèn)鶆辗仙鲜鲆?guī)定的除外情形。據(jù)此,原告譚某某要求被告陳某與被告張某共同償還債務符合法律規(guī)定。
綜上,原告譚某某與被告陳某之間存在合法的借貸關系,原告譚某某主張被告陳某償還借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該債務發(fā)生在被告陳某與被告張某婚姻存續(xù)期間,被告張某應依法對案涉?zhèn)鶆粘袚餐瑑斶€責任。現(xiàn)雙方未能在本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xié)議。據(jù)此,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償還原告譚某某借款本金1100萬元。
二、駁回原告譚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780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92800元,由被告陳某、張某負擔(原告譚某某已預交的上述費用,在執(zhí)行中由被告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并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武漢市東湖支行。戶名:湖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銀行帳號:05×××69-1。用途: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119號民事判決)。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車志平 審判員 劉 俊 審判員 鄧宜華
書記員: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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