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某
李文堂(河北正巖律師事務所)
李照(河北正巖律師事務所)
劉某甲
劉某乙
原告譚某(被反訴人)。
委托代理人李文堂、李照,河北正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甲(反訴人),無業(yè)。
被告劉某乙(被反訴人),石家莊市監(jiān)獄職工。
本院在審理原告譚某訴被告劉某甲、劉某乙繼承糾紛一案及被告劉某甲反訴原告譚某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譚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訴。被告劉某甲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反訴。經(jīng)審查,原告譚某、被告劉某甲的申請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準予原告譚某撤回起訴。
二、準予被告劉某甲撤回反訴。
案件受理費2615元,減半收取1307.5元,由原告譚某負擔,反訴費650元,由被告劉某甲負擔。
本院在審理原告譚某訴被告劉某甲、劉某乙繼承糾紛一案及被告劉某甲反訴原告譚某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譚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訴。被告劉某甲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反訴。經(jīng)審查,原告譚某、被告劉某甲的申請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準予原告譚某撤回起訴。
二、準予被告劉某甲撤回反訴。
案件受理費2615元,減半收取1307.5元,由原告譚某負擔,反訴費650元,由被告劉某甲負擔。
審判長:張素利
審判員:張曉輝
審判員:霍玉東
書記員: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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