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竹溪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昊,湖北君迪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包括:代為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竹溪縣天皓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竹溪縣城關鎮(zhèn)北大街93號。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32407894524XJ。
法定代表人:徐才,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譚某某與被告竹溪縣天皓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皓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賀榮明擔任審判長并主審,與審判員劉峰、人民陪審員柯友宜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譚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天皓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譚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天皓公司償還投資理財款150000元;2、判令被告按合同約定支付原告截止至判決指定付款履行期屆滿之日的理財收益(暫計算至起訴前的理財收益為35091.66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原名稱為“竹溪縣天皓投資有限公司”,2016年6月28日更名為“竹溪縣天皓置業(yè)有限公司”。2015年9月16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4月1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三份《委托理財中介服務協(xié)議書》,約定被告為原告提供理財服務,委托理財期均為1年,委托理財金額分別為80000元、30000元、40000元,收益比例為15%每年。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分三次依約交納了理財款共計150000元,被告也分別出具了三份收款收據(jù)計款150000元。合同期滿后,被告未按約定支付理財收益,也未向原告返還理財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據(jù)此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被告接受原告委托,為其進行理財服務,雙方簽訂了委托協(xié)議,從委托協(xié)議的內容上看,雙方實際為民間借貸關系,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并按期返還借款本金。因被告未按約定履行義務,原告要求其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訴請,合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竹溪縣天皓置業(yè)有限公司應償還譚某某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5%,其中8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9月16日起計算,3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計算,4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4月16日起計算,均計算至借款清償完畢之日止),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2元,由被告竹溪縣天皓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帳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匯款時須注明匯款用途和一審案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遞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賀榮明 審 判 員 劉 峰 人民陪審員 柯友宜
書記員:周瓊 本案適用的相關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 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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