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豐縣人,住湖北省咸豐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洪浩,恩施市小渡船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豐縣雙星交通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咸豐縣高樂山鎮(zhèn)楚蜀大道中段。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282678447924X2。法定代表人:朱小峰,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振華,湖北施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譚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譚某某與雙星公司的勞動關系成立;2、雙星公司承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雙星公司承建咸豐縣唐崖鎮(zhèn)××村通暢工程,于2016年4月招聘譚某某到工地上從事模板工作。雙方口頭約定工資4500元/月(150元/天),但一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2017年1月1日14時許,譚某某在小地名廟埡口路段正常上班,因專注于裝路邊防撞墻的模板,不慎被工地上的施工車輛刮擦受傷,被送到唐崖衛(wèi)生院住院治療19天,出院診斷為“右內前踝骨折”。譚某某依法申請工傷認定,通過仲裁程序確定譚某某與雙星公司的勞動關系,而咸豐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不屬于受案范圍為由駁回了譚某某的仲裁請求。為了維護譚某某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裁判。雙星公司辯稱,1、譚某某訴請的事實不屬實,雙星公司并沒有雇請譚某某做工,譚某某在事發(fā)時是基于代替伍千孟做工,在整個過程中,雙星公司對此并不知情,所以譚某某與雙星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2、譚某某在事發(fā)工地做工時,已經年滿60周歲,且在此之前與雙星公司不存在任何關系,基于此雙方也不可能形成勞動關系,故請求駁回譚某某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雙星公司對譚某某在雙星公司工地做工的事實提出異議,認為沒有雇請譚某某做工,譚某某是替伍千孟做工,且只做了10天左右。雙星公司在本院規(guī)定的期間內對以上內容未提供證據(jù)印證。譚某某訴稱是從2016年5月16日到雙星公司工地做工至2017年1月1日。本院結合譚某某提供的證據(jù)及本院調查核實的證據(jù)分析認定譚某某是從2016年5月16日開始在雙星公司的工地上做工至2017年1月1日,并非是代替伍千孟做工。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2月14日,雙星公司與咸豐縣唐崖鎮(zhèn)人民政府簽訂《唐崖鎮(zhèn)何家溝村通暢工程承建合同》,約定由雙星公司承建唐崖鎮(zhèn)何家溝村通暢工程。2016年5月16日,譚某某經伍千孟介紹到咸豐縣唐崖鎮(zhèn)××村通暢工程做工,從事安裝模板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2017年1月1日,譚某某在安裝模板的過程中不慎被工地上的施工車輛刮擦受傷并被送往唐崖鎮(zhèn)衛(wèi)生院住院治療19天。2017年9月27日,譚某某向咸豐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譚某某與雙星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017年12月1日,咸豐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咸勞人仲案字[2017]205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譚某某的仲裁請求。2018年1月2日,譚某某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本院提起訴訟。
原告譚某某訴被告咸豐縣雙星交通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星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譚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洪浩、被告雙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振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jù)雙方的訴訟主張和抗辯理由,本案的爭議焦點歸納為:譚某某與雙星公司之間的用工關系是否為勞動關系。對此本院分析評判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fā)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以上有關涉及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用工關系的相關規(guī)定明確了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但并沒有明確禁止用人單位與未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法律意義不僅限于勞動者休息權的實現(xiàn),更重要的意義在于勞動者在終止勞動關系時獲得了相應的退休待遇,有更多的社會保障,所以仍然應當賦予他們勞動法上的保護。本案中譚某某雖然在雙星公司工地上做工時已年滿60周歲,但譚某某并未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等相關待遇。同時,雙星公司和譚某某之間的用工關系具備《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即“(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綜上,本院認定譚某某與雙星公司之間具備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譚某某與雙星公司在2016年5月16日至2017年1月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雙星公司認為與譚某某不存在勞動關系,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確認譚某某與咸豐縣雙星交通建設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16日至2017年1月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咸豐縣雙星交通建設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恩施開發(fā)區(qū)支行,賬號:17×××04(特別提示:用途欄務必注明系某某上訴案訴訟費并將匯款憑證及聯(lián)系電話提交本院或郵寄至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陳橋森
書記員:向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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