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某某
彭清照(湖北利佳律師事務所)
湖北利佳律師事務所(湖北利佳律師事務所)
郭某某
原告谷某某,女,生于1976年5月8日,土家族,重慶市石柱縣人,住重慶市石柱縣金鈴鄉(xiāng)石筍村白果組48號。
委托代理人彭清照,湖北利佳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蔣晗,湖北利佳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郭某某。
原告谷某某訴被告郭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組成由審判員謝韜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張明、人民陪審員吳長慶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蔣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郭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由本院院長批準,延長審限六個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三份證據:
證據一.郵政儲蓄分行匯款收據原件。載明匯款人姓名:谷某某,收款人姓名:郭某某。匯款金額20000元、匯費50元,收匯日戳載明日期為“2011.06.22”。
證據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轉賬憑單原件。載明轉出戶名:谷某某,轉入帳號:62×××75,金額:30000元,日期:2011年7月6日。
證據三.借條原件。載明:今借到谷某某人民幣陸萬元整(60000.00)借款人:郭某某20011.10.15
被告郭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和證據。
原告提交的三份證據,其中原告委托代理人庭審時對證據三記載的借款時間“20011.10.15”予以了說明,即系“2011.10.15”的筆誤。本院經審查后認為,原告提交的三份證據具有真實性、其來源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谷某某以銀行轉賬、現金支付的形式借款給被告郭某某,其后被告為原告出具了借條予以確認,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借款給被告時,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故原告訴請被告即時償還借款人民幣60000元的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借款時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視為不支付利息。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的訴請,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谷某某借款人民幣60000元。
二、駁回原告谷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用1300元,由被告郭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谷某某以銀行轉賬、現金支付的形式借款給被告郭某某,其后被告為原告出具了借條予以確認,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借款給被告時,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故原告訴請被告即時償還借款人民幣60000元的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借款時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視為不支付利息。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的訴請,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谷某某借款人民幣60000元。
二、駁回原告谷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用1300元,由被告郭某某負擔。
審判長:謝韜
審判員:張明
審判員:吳長慶
書記員:趙紅玲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