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某某
武素霞
張利勇(平山縣法律援助中心)
李某某
焦某某
范樹全
劉新會(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
李樹成
原告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平山縣崗南鎮(zhèn)馬疃村人,農(nóng)民,系敬業(yè)集團職工。
委托代理人武素霞,女,系原告谷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張利勇,平山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平山縣東回舍鎮(zhèn)東回舍村人,農(nóng)民。
被告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平山縣東回舍鎮(zhèn)東回舍村人,農(nóng)民。
被告范樹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平山縣大吾鄉(xiāng)邾坊村人,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劉新會,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
機構代碼80808035-7。
負責人康春更,總經(jīng)理。
住所地平山縣城建設南大街8號。
委托代理人李樹成,公司職員。
原告谷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焦某某、范樹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武素霞、張利勇、被告焦某某、范樹全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新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樹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李某某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范樹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牌三輪車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該認定書是對交通事故雙方責任劃分的唯一證據(jù),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由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理應得到賠償。原告的營養(yǎng)費雖提供了部分票據(jù),但不能反映加強營養(yǎng)的真實情況,依據(jù)其傷情酌定1000元;保險公司同意原告的誤工時間按120天計算并無不當,其誤工費為120×65元=7800元;原告提供的交通費票據(jù)無法證明其實際乘車情況,根據(jù)其出院及復查次數(shù)、路途酌定800元;關于護理費,原告受傷后,由于其妻武素霞因照顧孩子及其他原因不能全天陪護,需雇請他人護理,應當按照護工標準計算,護理費為89天×93.73元/天=8341.97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均按2013年河北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364元計算,原告之父雖未滿60周歲,但其喪失勞動能力,計算20年,原告之子計算至18歲,原告之母未滿60周歲,其要求扶養(yǎng)費的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zhèn)檩^重,其精神損害撫慰金要求10000元,并無不當,應予支持。被告李某某所駕駛的冀A×××××重型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30萬元含不計免賠。被告范樹全所駕三輪車屬機動車,依法應當投保交強險,被告未投保交強險,應當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nèi)自行承擔責任。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首先應在兩個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nèi)由被告保險公司和范樹全承擔,超出部分在被告焦某某車輛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由保險公司按責任比例承擔70%,被告范樹全承擔30%。原告的醫(yī)療費20886.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450元、營養(yǎng)費1000元,相加為26336.68元,超過了兩個交強險醫(yī)療費二萬元的分項限額,超出部分6336.68元由保險公司承擔70%為4435.68元,范樹全承擔30%為2201元。原告的誤工費7800元、護理費8341.97元、交通費800元、殘疾賠償金50102.2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0762.1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相加為107806.31元,由兩個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均擔,即保險公司承擔53903.16元,被告范樹全承擔53903.15元。鑒定費800元,由被告焦某某按責任比例承擔560元,被告范樹全承擔240元。被告焦某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5000元,應從原告所得的賠償款中扣除,與其應承擔的鑒定費抵頂后剩余4440元由被告保險公司直接給付焦某某。綜上,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10000元+4435.68元+53903.16元-4440元=63898.84元,應賠償被告焦某某4440元,被告范樹全應賠償原告的數(shù)額為10000元+2201元+53903.15元+240元=66344.15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谷某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63898.84元,賠償被告焦某某人民幣4440元;
二、被告范樹全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谷某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66344.15元;
三、駁回原告谷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85元,保全費590元,共計5775元,被告焦某某負擔4050元,被告范樹全負擔1725元,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李某某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范樹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牌三輪車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該認定書是對交通事故雙方責任劃分的唯一證據(jù),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由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理應得到賠償。原告的營養(yǎng)費雖提供了部分票據(jù),但不能反映加強營養(yǎng)的真實情況,依據(jù)其傷情酌定1000元;保險公司同意原告的誤工時間按120天計算并無不當,其誤工費為120×65元=7800元;原告提供的交通費票據(jù)無法證明其實際乘車情況,根據(jù)其出院及復查次數(shù)、路途酌定800元;關于護理費,原告受傷后,由于其妻武素霞因照顧孩子及其他原因不能全天陪護,需雇請他人護理,應當按照護工標準計算,護理費為89天×93.73元/天=8341.97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均按2013年河北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364元計算,原告之父雖未滿60周歲,但其喪失勞動能力,計算20年,原告之子計算至18歲,原告之母未滿60周歲,其要求扶養(yǎng)費的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zhèn)檩^重,其精神損害撫慰金要求10000元,并無不當,應予支持。被告李某某所駕駛的冀A×××××重型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30萬元含不計免賠。被告范樹全所駕三輪車屬機動車,依法應當投保交強險,被告未投保交強險,應當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nèi)自行承擔責任。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首先應在兩個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nèi)由被告保險公司和范樹全承擔,超出部分在被告焦某某車輛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由保險公司按責任比例承擔70%,被告范樹全承擔30%。原告的醫(yī)療費20886.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450元、營養(yǎng)費1000元,相加為26336.68元,超過了兩個交強險醫(yī)療費二萬元的分項限額,超出部分6336.68元由保險公司承擔70%為4435.68元,范樹全承擔30%為2201元。原告的誤工費7800元、護理費8341.97元、交通費800元、殘疾賠償金50102.2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0762.1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相加為107806.31元,由兩個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均擔,即保險公司承擔53903.16元,被告范樹全承擔53903.15元。鑒定費800元,由被告焦某某按責任比例承擔560元,被告范樹全承擔240元。被告焦某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5000元,應從原告所得的賠償款中扣除,與其應承擔的鑒定費抵頂后剩余4440元由被告保險公司直接給付焦某某。綜上,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10000元+4435.68元+53903.16元-4440元=63898.84元,應賠償被告焦某某4440元,被告范樹全應賠償原告的數(shù)額為10000元+2201元+53903.15元+240元=66344.15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山支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谷某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63898.84元,賠償被告焦某某人民幣4440元;
二、被告范樹全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谷某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66344.15元;
三、駁回原告谷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85元,保全費590元,共計5775元,被告焦某某負擔4050元,被告范樹全負擔1725元,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交納。
審判長:曹花萍
審判員:梁霞
書記員:檀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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