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現住邱縣。委托訴訟代理人:谷崇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曲周縣人,住本村,系原告谷某父親。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曲周縣。
谷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張某某償還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11月20日被告以籌措資金為由,借原告30000元本金,并口頭約定月息1.5分,被告承諾一年內還清。后經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種種理由推托至今未還。原告提供的證據:1、被告寫的借款證明一張;2、谷某證言,證明張某某借谷某30000元時谷某在場,口頭約定利息為月息1.5分。被告張某某未答辯。經審理查明,被告張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谷某30000元現金證明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還致成糾紛。
原告谷某與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谷某未到庭,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谷崇華到庭,被告張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給原告出具的借款憑證,證明原、被告雙方之間民間借貸關系成立。雙方之間因民間借貸關系形成的債權債務受法律保護,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3000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關于利率約定問題,僅有證人谷某出庭作證,無其它證據證明,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且證人谷某與被告張某某有債務糾紛,對其證言不予采納,對原告主張的利息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二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返還原告谷某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50.0元,減半收取計275.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書記員:吳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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