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象州廣某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象州縣羅秀鎮(zhèn)擔干谷嶺。
法定代表人:鄭玉堂,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利海,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邱文偉,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大冶市惠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東風路東路33號。
法定代表人:孫術喬,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賢根,湖北方式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象州廣某礦業(yè)有限公司因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281民初18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鄂02民申5號民事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提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在送達起訴書、開庭傳票以及原審民事判決等法律文書時,未直接向象州廣某礦業(yè)有限公司進行送達,而向案外人程時穩(wěn)進行送達,剝奪了象州廣某礦業(yè)有限公司的訴訟權利,屬于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本案的正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81民初1838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重審。
再審案件受理費24,000元,退還給象州廣某礦業(yè)有限公司。
審判長 詹 軍 審判員 童 威 審判員 曹曉燕
書記員:萬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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