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俊峰,河北興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立勇,河北興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贠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
被申請人:駱某某,男,42歲,漢族,現住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
被申請人:贠治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
原告李俊霞與被告贠偉、駱某某、贠治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冀0726財保74號民事裁定書,扣押贠偉駕駛的冀F×××××號小型轎車一輛。李俊霞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請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李俊霞申請解除財產保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贠偉駕駛的冀F×××××號小型轎車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李凌云
書記員:劉麗媛 附相關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六條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fā)出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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