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費某某。
原告:費某某。
法定監(jiān)護人:費剛意。
委托訴訟代理人:洪延發(fā),黃梅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提起訴訟、承認、反駁、變更、訴訟請求,參加調(diào)解、簽收調(diào)解書,領取標的款,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雷某某。
被告:武穴市春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穴春盛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雪蘭,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鄂州公司”)
負責人:陳銀橋,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金科,湖北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代為提出、承認、變更或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提出重新鑒定。
原告費某某、費某某訴被告雷某某、武穴春盛公司、太平洋財險鄂州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費某某、費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洪延發(fā)、被告雷某某、被告太平洋財險鄂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金科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武穴春盛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案外人陳鳳蘭駕駛電動摩托車載案外人陳美麗及原告費某某、費某某,與被告雷某某駕駛的貨車發(fā)生碰撞,致原告費某某、費某某受傷。本次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雷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陳鳳蘭負該事故次要責任,二原告及陳美麗無責任,雙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交警部門的認定程序合法,故本院對該交通事故責任書效力予以確認。
原告費某某的損失計算為:醫(yī)療費26127.50元(22852.40元+870.10元+2405元)、后期治療費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50元/天×34天)、營養(yǎng)費2250元(酌定)、護理費5118.58元(31138元/365天×60天)、交通費500元(酌定)、傷殘賠償金23688元(11844元/年×20年×10%)、精神撫慰金3000元,鑒定費1900元,上述損失合計72284.08元。
原告費某某的損失計算為:醫(yī)療費709.80元。
原告費某某、費某某的損失先由被告太平洋財險鄂州公司在鄂J×××××號車交強險分項限額賠償,不足部分由事故責任人按交通事故責任比例分別承擔,被告雷某某應承擔的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財險鄂州公司在鄂J×××××號車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
被告雷某某辯稱其訴前已給付原告費某某、費某某及陳鳳蘭、陳美麗合計19000元,但只提交其向一七一醫(yī)院匯款憑證5330元,且原告稱不清楚使用在其名下為多少錢,故從公平角度,認定雷某某為每人支付1332.50元(5330元÷4)。被告太平洋財險鄂州公司辯稱應扣除非醫(yī)保用藥,因在治療過程中,是醫(yī)生按照病情需要用藥,患者無選擇用藥的權(quán)利,被告太平洋財險鄂州公司也不能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原告治療費用存在多少非醫(yī)保用藥,故被告的此項辯稱不予采信。
因該起事故造成原告費某某、費某某、案外人陳鳳蘭、陳美麗四人受傷,案外人陳鳳蘭、陳美麗已另行起訴。故本案中交強險的賠償限額應在各受害人之間按各自損失比例分配。本次交通事故醫(yī)療費項下總損失為128464.20元{[費某某38077.50元(醫(yī)療費34127.50元+伙補費1700元+營養(yǎng)費2250元)+費某某709.80元+[陳美麗60625.50元(醫(yī)療費56825.50元+伙補費1550元+營養(yǎng)費2250元)+[陳鳳蘭29051.40元(醫(yī)療費26001.40元+伙補費1550元+營養(yǎng)費1500元)]},交強險此項可賠償額10000元,費某某可得賠償比例為29.64%,計款為2964元,費某某可得賠償比例為0.56%,計款為56元;傷殘項總損失為107183.92元{費某某32306.58元(護理費5118.58元+交通費500元+傷殘賠償金23688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陳鳳蘭7797.48元(護理費2644.60元+交通費500元+誤工費4652.88元)+[陳美麗67079.86元(護理費7677.86元+交通費500元+傷殘賠償金54102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輔助器具費1800元)},交強險此項可賠償額110000元,原告費某某可得賠償比例為100%,計款32306.58元。
費某某、費某某下余損失剔除鑒定費由太平洋財險鄂州公司在鄂J×××××號車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70%。即:被告太平洋財險鄂州公司在鄂J×××××號車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費某某35270.58元(2964元+32306.58元),賠償原告費某某56元;在鄂J×××××號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賠償原告費某某24579.45元[(72284.08元-1900元-35270.58元)×70%],賠償原告費某某457.66元[(709.80元-56元)×70%]。被告雷某某應賠償原告費某某1330元(1900元×70%)。
被告雷某某訴前墊付款應從應賠付款項中剔除。被告武穴春盛公司系事故車的掛靠單位,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本案中被告雷某某訴前支付款項已超過應支付賠償金額,故本案中被告武穴春盛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二十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2016年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在鄂J×××××號車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費某某59850.03元,賠償原告費某某513.66元。上述款項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二、由被告雷某某賠償原告費某某1330元,結(jié)合訴前雷某某已賠付的1332.50元,原告費某某在獲得保險賠償時返還被告雷某某2.5元;原告費某某在獲得保險賠償時返還被告雷某某1325元。上述款項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費某某、費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700元,由原告費某某、費某某承擔500元,被告雷某某承擔1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限于上訴狀遞交之日起7日內(nèi)繳納,郵政匯款至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逾期未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宛 燕 審判員 陳志標 審判員 黎利華
書記員:汪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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