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某某
祝某
楊某某
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師事務所)
魯建新
李季
原告賀某某,務農。
原告祝某,務農。
被告楊某某,務農。
委托代理人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參加訴訟、承認或反駁及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提起或撤銷反訴和上訴,參加調解,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魯建新,務農。
被告李季,務農。
原告賀某某、祝某訴被告楊某某、魯建新、李季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永霞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賀某某、祝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德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魯建新、李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賀某某、祝某訴稱,原告賀某某之夫、原告祝某之父祝么華,于2014年3月底,受雇于被告楊某某、魯建新、李季去外蒙古烏蘭巴托務工。
2014年4月18日,祝么華在內蒙古二連浩特市前往外蒙古烏蘭巴托滯留期間突發(fā)心機梗塞死亡。
2014年4月25日,二原告與三被告就祝么華死亡事宜共同簽訂了一份《非因公死亡一次性賠償協(xié)議書》,約定由三被告共同賠償喪葬費、供養(yǎng)直系親屬救濟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13萬元。
協(xié)議簽訂當日已支付3萬元,約定2014年7月30日支付余款10萬元。
逾期后三被告不履行約定,不愿支付10萬元賠償款。
故二原告請求判令三被告立即給付賠償金10萬元,并由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賀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身份證復印件二份和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三份,擬證明原告賀某某、祝某的身份及與祝么華的親屬關系情況。
證據(jù)二、2014年10月15日,云夢縣下辛店鎮(zhèn)祝嘴村民委員會證明一份,擬證明二原告與祝么華之間的關系和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jù)三、非因公死亡一次性賠償協(xié)議書一份,內容:“1、三被告愿一次性賠償二原告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直系親屬救助費用合計13萬元;2、協(xié)議簽訂之日給付3萬元,2014年7月30日給付10萬元。
如約定時間未給付,乙方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并有權要求三被告支付銀行利息及因訴訟產生的費用。
3、雙方約定甲方履行付款義務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祝么華死亡之事再發(fā)生糾紛等。
”擬證明2014年4月25日二原告與三被告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以及三被告仍下欠賠償款10萬元。
證據(jù)四、證人程某出庭作證:祝么華與程某均受被告楊某某的雇請到外蒙古務工,一起去務工的人很多。
2014年元月份,被告楊某某為雇請外出務工的人員辦理了出國護照。
2014年3月28日,祝么華到達內蒙古二連浩特市,由于被告楊某某等人將出國勞務人員的簽證手續(xù)未辦理妥,導致出國務工的二十幾個人滯留在內蒙古二連浩特市賓館無事可做。
2014年4月18日,祝么華覺得身體不適,突發(fā)心肌梗塞死亡。
后來才知道去外蒙古務工的勞務業(yè)務是楊某某、魯建新和李季共同承接。
程某當時參入了協(xié)調賠償事宜,現(xiàn)在三人一直未給付下欠賠償款10萬元。
被告楊某某辯稱,外蒙古烏蘭巴托的建筑工程是曹丙全承接的,該工程需要勞務人員,曹丙全和李季都是黑龍江人,曹丙全當時找到李季,再由李季找到魯建新,魯建新委托楊某某在湖北雇請人員外出務工。
祝么華出事后,約定由三被告賠償13萬元是事實,我們也支付了3萬元。
當時因曹丙全承諾給付三被告5萬元,現(xiàn)在由于曹丙全未付款,致使三被告不能按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給付10萬元賠償款。
被告楊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被告魯建新、被告李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參加庭審質證,視為其放棄質證的權利。
經庭審質證,對原告賀某某、祝某提交的四份證據(jù),被告楊某某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祝么華受被告楊某某、魯建新、李季雇請出國務工,祝么華在受雇期間因疾病死亡,三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被告與二原告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就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被告應按該協(xié)議履行,拒不履行屬違約行為。
原告賀某某、祝某請求判令被告楊某某、魯建新、李季共同支付下欠賠償款10萬元應予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 ?、第一百一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某、魯建新、李季共同支付原告賀某某、祝
龍下欠賠償款10萬元。
上列應付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2300元,由被告楊某某、魯建新、李季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用。
當事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祝么華受被告楊某某、魯建新、李季雇請出國務工,祝么華在受雇期間因疾病死亡,三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被告與二原告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就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被告應按該協(xié)議履行,拒不履行屬違約行為。
原告賀某某、祝某請求判令被告楊某某、魯建新、李季共同支付下欠賠償款10萬元應予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 ?、第一百一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某、魯建新、李季共同支付原告賀某某、祝
龍下欠賠償款10萬元。
上列應付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2300元,由被告楊某某、魯建新、李季共同負擔。
審判長:陳永霞
書記員:張印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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