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王曉磊(河北港城律師事務所)
賀東林
谷秀梅(河北驪寧律師事務所)
陳某某
李寶君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曉磊,河北港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賀東林。
委托代理人:谷秀梅,河北驪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
原審第三人:李寶君。
上訴人劉某某與被上訴人賀東林、陳某某,原審第三人李寶君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趙國棟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王洋、鮑立斌參加評議的合議庭,由楊杰擔任本案書記員,郝賽杰擔任法庭記錄,于2015年7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曉磊,被上訴人賀東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谷秀梅,被上訴人陳某某,原審第三人李寶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除條件;2.原審判決認定李寶君所持有的40%股權中,劉某某和陳某某各占20%是否適當。
關于本案的第一個焦點問題。《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各方均是自愿簽署,劉某某上訴所稱賀東林、李寶君與陳某某惡意串通并有證據(jù)證明,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認定股權轉讓方向劉某某提供了虛假的《采礦權評估報告書》,劉某某上訴稱《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的簽訂顯失公平的證據(jù)亦不足?!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 ?規(guī)定了撤銷權滅失的情形,為“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而在本案中,賀東林和李寶君與劉某某和陳某某于2011年11月7日就簽訂了《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直至賀東林于2014年3月3日起訴要求劉某某支付轉讓款時,劉某某才提出反訴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已經超過了一年的時間,所以本院對于劉某某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的第二個焦點問題。劉某某上訴稱賀東林只能就其所占10%向劉某某主張權利,原審認定李寶君所持有的40%股權中,劉某某和陳某某各占20%不當?!豆蓹噢D讓協(xié)議書》約定了轉讓后,賀東林及李寶君不再持有該公司的股份,《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并未約定賀東林關于股權轉讓后如何受償,與賀東林同為轉讓方的李寶君同意將轉讓款中的380萬元歸賀東林所有,《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僅約定了轉讓方和接受方的權利,至于轉讓后,劉某某及陳某某再聘任李寶君為法定代表人,保留其40%名義股份與賀東林無關,李寶君所持的40%名義股份中劉某某及陳某某也沒有約定各自所占比例,原審法院依據(jù)審理查明的事實,酌定讓劉某某向賀東林支付375萬元的股權轉讓款并無不當。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劉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除條件;2.原審判決認定李寶君所持有的40%股權中,劉某某和陳某某各占20%是否適當。
關于本案的第一個焦點問題?!豆蓹噢D讓協(xié)議書》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各方均是自愿簽署,劉某某上訴所稱賀東林、李寶君與陳某某惡意串通并有證據(jù)證明,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認定股權轉讓方向劉某某提供了虛假的《采礦權評估報告書》,劉某某上訴稱《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的簽訂顯失公平的證據(jù)亦不足?!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 ?規(guī)定了撤銷權滅失的情形,為“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而在本案中,賀東林和李寶君與劉某某和陳某某于2011年11月7日就簽訂了《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直至賀東林于2014年3月3日起訴要求劉某某支付轉讓款時,劉某某才提出反訴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已經超過了一年的時間,所以本院對于劉某某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的第二個焦點問題。劉某某上訴稱賀東林只能就其所占10%向劉某某主張權利,原審認定李寶君所持有的40%股權中,劉某某和陳某某各占20%不當?!豆蓹噢D讓協(xié)議書》約定了轉讓后,賀東林及李寶君不再持有該公司的股份,《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并未約定賀東林關于股權轉讓后如何受償,與賀東林同為轉讓方的李寶君同意將轉讓款中的380萬元歸賀東林所有,《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僅約定了轉讓方和接受方的權利,至于轉讓后,劉某某及陳某某再聘任李寶君為法定代表人,保留其40%名義股份與賀東林無關,李寶君所持的40%名義股份中劉某某及陳某某也沒有約定各自所占比例,原審法院依據(jù)審理查明的事實,酌定讓劉某某向賀東林支付375萬元的股權轉讓款并無不當。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劉某某負擔。
審判長:趙國棟
審判員:王洋
審判員:鮑立斌
書記員: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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