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賀某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郝文華,河北冀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萬都國際花園小區(qū)項目部。
負責人戴紅,項目經理。
被告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建,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鵬,河北正澄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閆宏,河北正澄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賀某先與被告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萬都國際花園小區(qū)項目部(以下簡稱萬度項目部),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太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徐慶海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太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萬都項目部經本院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中太公司承建萬都國際花園小區(qū)建設工程,成立了萬都項目部具體實施該工程,原告到萬都項目部工作,與項目部形成了勞務合同關系,萬都項目部拖欠原告工資,應予償還。但項目部無營業(yè)執(zhí)照,非獨立法人,應認定為原告與被告中太公司形成勞務合同關系,萬都項目部拖欠原告的工資,應由被告中太公司償還。原告要求被告中太公司還款的訴訟請求,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答辯意見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賀某先工資200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賀某先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慶海
書記員:付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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