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鞏檢一部刑訴〔2020〕1014號
被告人賀某某,曾用名賀**,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1811985********,漢族,初中肄業(yè),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鞏義市,住鞏義市西村鎮(zhèn)********。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鞏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鞏義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賀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0時4分許,被告人賀某某為挪車找車位,醉酒后駕駛豫A2T90U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鞏義市安康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金地輝煌門口處停車時,被鞏義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查獲。經(jīng)鄭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賀某某的靜脈血乙醇含量為211.5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到案經(jīng)過、受案登記表、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車輛駕駛?cè)藛T呼氣酒精含量測試單、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賀某某的供述;4.鄭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5.查獲視頻、抽血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賀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賀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挪車找車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賀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賀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鞏義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丹丹
檢察官助理:曹譯文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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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賀某某現(xiàn)羈押于鞏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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