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烏檢二部刑訴〔2020〕18號
被告人賀某甲,曾用名賀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27011965********,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qū),住內蒙古自治區(qū)烏某某嘎魯圖鎮(zhèn)**小區(qū)**號**室,因涉嫌濫伐林木罪,經烏某某森林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烏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額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27271963********,蒙古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烏某某,住內蒙古自治區(qū)烏某某嘎魯圖鎮(zhèn)**嘎查**社,因涉嫌濫伐林木罪,經烏某某森林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烏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烏某某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賀某甲、額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份、2020年1月份,被告任賀某甲和額某某在未辦理采伐證的情況下,由賀某甲先后兩次雇傭工人,將位于烏某某嘎魯圖鎮(zhèn)**嘎查額某某公益林地內的359株楊樹砍伐,后額某某以每株70元的價格將該359株楊樹全部出售給賀某甲,并由被告人額某某駕駛四輪車將被砍倒的楊樹運輸?shù)阶约议T口,再由被告人賀某甲雇傭的貨車運輸?shù)姐y川木材廠銷售。經烏某某林業(yè)調查規(guī)劃設計隊鑒定,現(xiàn)場伐根樹種為楊樹,木材蓄積量為187.2224立方米。經寧夏綠森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涉案林木被砍伐后,造成生態(tài)環(huán)境被嚴重破壞,對人們的生活、生產產生負面影響,涉案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費用為35541元,生態(tài)環(huán)境受到損害至恢復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費29550.3元。
被告人賀某甲、被告人額某某經刑警隊民警電話通知后,分別于2020年3月10日、2020年3月25日自行到烏某某森林公安局刑警隊接受訊問。?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偵破報告;2.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戶籍證明;3.植被恢復證明;3.證人證言;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及照片;7.其他材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賀某甲和額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fā)采伐證,擅自砍伐林木,數(shù)量巨大,二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賀某甲和額某某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和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共犯論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烏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高潤英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叁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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