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某某
張偉東(河北得正律師事務所)
河北正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陳斌
張彥景(河北石家莊正定同成法律服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賈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偉東,河北得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北正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縣華安西路37號國豪寫字樓704室。
法定代表人:張彥奇,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斌,該單元員工。
委托代理人:張彥景,石家莊市正定同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賈某某因定作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縣人民法院(2012)正民二初字第00095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定作合同為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應承擔的義務。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被上訴人發(fā)現(xiàn)塑鋼窗存在質量問題,且經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賈某某制作的塑鋼窗及樣品窗的質量不符合行業(yè)標準。被上訴人告知上訴人及時維修后,經上訴人維修的塑鋼窗一直未達到質量要求。上訴人認為塑鋼窗不存在質量問題、嚴格按照要求施工制作并經驗收合格完畢,但未提交相應證據(jù)支持其主張,故對此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是原審法院依當事人申請從具有相關司法鑒定資格的企業(yè)名錄中選取并經雙方認可同意的鑒定人。鑒定過程中組織專家到現(xiàn)場進行了勘察勘驗,搜集數(shù)據(jù),并對相關的樣本進行了檢查、檢測和實驗,通過數(shù)據(jù),專家組對整個窗戶質量問題根據(jù)抽查抽檢檢測的結果,經過認真論證后,確定的鑒定報告。且鑒定專家在原審中也已經出庭質證對塑鋼窗是否與建筑物有關作了正確答復。其鑒定結論是完全依據(jù)國家規(guī)定和法律程序進行,合法有效。故對上訴人所說鑒定結論不具法律效力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稱其使用的材料是2010年4月經東柏棠建房小組考察后選定的衡水塑業(yè)制品有限公司的材料,并不是上訴人采購,而且塑鋼窗制作材料的質量存在問題,應追加材料供應商參加訴訟,但被上訴人對此不予認可,稱衡水塑業(yè)制品有限公司是上訴人選定的,東柏棠村委會對此事并不知情。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被上訴人對此提出異議,上訴人未就塑鋼窗制作材料質量問題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且鑒定結論是賈某某制作的塑鋼窗及樣品窗的質量不符合行業(yè)標準,故上訴人所稱應追加材料供應商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77元,由上訴人賈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定作合同為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應承擔的義務。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被上訴人發(fā)現(xiàn)塑鋼窗存在質量問題,且經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賈某某制作的塑鋼窗及樣品窗的質量不符合行業(yè)標準。被上訴人告知上訴人及時維修后,經上訴人維修的塑鋼窗一直未達到質量要求。上訴人認為塑鋼窗不存在質量問題、嚴格按照要求施工制作并經驗收合格完畢,但未提交相應證據(jù)支持其主張,故對此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是原審法院依當事人申請從具有相關司法鑒定資格的企業(yè)名錄中選取并經雙方認可同意的鑒定人。鑒定過程中組織專家到現(xiàn)場進行了勘察勘驗,搜集數(shù)據(jù),并對相關的樣本進行了檢查、檢測和實驗,通過數(shù)據(jù),專家組對整個窗戶質量問題根據(jù)抽查抽檢檢測的結果,經過認真論證后,確定的鑒定報告。且鑒定專家在原審中也已經出庭質證對塑鋼窗是否與建筑物有關作了正確答復。其鑒定結論是完全依據(jù)國家規(guī)定和法律程序進行,合法有效。故對上訴人所說鑒定結論不具法律效力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稱其使用的材料是2010年4月經東柏棠建房小組考察后選定的衡水塑業(yè)制品有限公司的材料,并不是上訴人采購,而且塑鋼窗制作材料的質量存在問題,應追加材料供應商參加訴訟,但被上訴人對此不予認可,稱衡水塑業(yè)制品有限公司是上訴人選定的,東柏棠村委會對此事并不知情。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被上訴人對此提出異議,上訴人未就塑鋼窗制作材料質量問題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且鑒定結論是賈某某制作的塑鋼窗及樣品窗的質量不符合行業(yè)標準,故上訴人所稱應追加材料供應商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77元,由上訴人賈某某負擔。
審判長:郭學彥
審判員:陳路
審判員:孫麗娜
書記員:秦林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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