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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仁某與新疆石油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尹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09 塵埃 評論0

原告:賈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職工,住克拉瑪依區(qū)城南小區(qū)安居苑*幢*單元***室,身份證號碼:6502031954********。委托訴訟代理人:賈儒強(原告之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新疆油田公司百口泉采油廠職工,住克拉瑪依區(qū)匯福家園D1幢23號,身份證號碼:6502031982********。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小鋒,新疆鼎澤凱(克拉瑪依)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新疆石油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瑪依市友誼路115號A1座。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法定代表人:譚振海,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子時,新疆維道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新疆石油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住克拉瑪依區(qū)東彩小區(qū)銀杉園3幢15號,身份證號碼:6502031959********。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海云(被告尹某某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西部鉆探井下作業(yè)公司職工,住克拉瑪依區(qū)東彩小區(qū)銀杉園3幢15號,身份證號碼:6502031962********。委托訴訟代理人:涂春強,新疆惠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賈仁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醫(yī)療費3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80元(29天×120元/天)、營養(yǎng)費2000元、復印費52元、交通費1943.30元、護理費6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780元、殘疾賠償賠償金146612.60元(26274.66×18年×31%)、后續(xù)醫(yī)療費6000元、鑒定費4720元、郵寄費70元、住宿費4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合計187452.90元;2、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等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29日北京時間22時40分,被告尹某某駕駛新疆石油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所有的無號牌“德萊賽”平地機,在克拉瑪依市區(qū)緯四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城南小區(qū)附近路段時,與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克拉瑪依市中心醫(yī)院救治,經診斷:左側頂部硬膜外血腫、右額顳部及左頂部硬膜下血腫、右側顳葉及枕葉腦挫裂傷、創(chuàng)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左側4-9肋肋骨骨折、右肩部皮膚挫傷、右外踝部皮膚軟組織擦挫傷,并住院29天。后經克拉瑪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區(qū)大隊作出克公交認字〔2016〕第01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尹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賈仁某無責任。就賠付事宜協(xié)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被告油建公司辯稱,被告油建公司與被告尹某某簽訂了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書,造成事故的平地機由被告尹某某承包經營,根據合同約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及人為因素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全部由尹某某承擔。尹某某雖是油建公司的職工,但車輛設備由尹某某承包后雙方已變更為承包關系,尹某某的工資、補貼、獎金等全部不再發(fā)放,由尹某某個人以經營承包的平地機獲取收入,故該事故與油建公司無關,油建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對被告尹某某支付的各項費用均無異議。對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醫(yī)療費應有相應的票據對應,對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鑒定費、郵寄費、住宿費均無異議,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復印費不認可,原告主張的交通費、營養(yǎng)費、精神撫慰金過高。綜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尹某某辯稱,對事實沒有異議,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尹某某共付給原告42385.51元,其中醫(yī)療費33385.51元(含急診費3668.53元、住院費28716.98元、CT費1000元)、住院雜費810元,7月2日至7月8日的陪護費1680元、7日6至7月19日的陪護費2970元、7月19日至7月25日的陪護費1540元及陪護的保姆費2000元,后另行支付原告現金4000元。對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應有相應的票據對應,對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鑒定費、郵寄費、住宿費均無異議,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復印費不認可,原告主張的交通費、營養(yǎng)費、精神撫慰金過高。被告駕駛的車輛是單位授權的職務行為,不是被告私自違反規(guī)定駕駛車輛,內部承包協(xié)議存在,但根據法律規(guī)定也應由油建公司承擔后雙方再另案解決,不應在本案中處理。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6月29日北京時間22時40分許,被告尹某某駕駛被告油建公司所有的無號牌“德萊賽”平地機,沿克拉瑪依市區(qū)緯四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城南小區(qū)附近路段時,與同向在其右側的原告賈仁某駕駛的“永久”牌二輪自行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克拉瑪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區(qū)大隊作出克公市交認字[2016]第014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尹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賈仁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克拉瑪依市中心醫(yī)院救治,經診斷:左側頂部硬膜外血腫、右額顳部及左頂部硬膜下血腫、右側顳葉及枕葉腦挫裂傷、創(chuàng)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左側4-9肋肋骨骨折、左肩部皮膚挫傷、左外踝部皮膚軟組織擦挫傷,并在該院住院治療,自2016年6月30日至7月29日,住院29天。出院記錄載明:出院建議:1、加強營養(yǎng),加強呼吸道護理;2、定期隨訪復查頭顱CT;3、如有不適,隨時我科就診;院后胸外科隨訪。產生急診費3668.53元、住院費28716.98元、CT檢查費1000元、住院雜費810元、陪護費8190元,上述費用共計42385.51元均由被告尹某某墊付,被告尹某某還向原告另行支付了4000元現金。期間,原告自行支出輪椅費780元及相應的醫(yī)療費。就賠償事宜雙方協(xié)商未果,故原告訴至本院。另查,被告尹某某系被告油建公司職工。2015年3月1日,被告油建公司作為甲方與被告尹某某作為乙方簽訂《施工機械(車輛)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書》一份,約定:乙方承包甲方所有的“德萊賽”870(設備編號:P120)平地機,承包期限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乙方繳納承包費10000元。設備、車輛實行個人內部承包后,在承包期限內停發(fā)乙方的固定工資、工資性補貼及獎金等,其基礎工資為公司內部檔案工資的形式予以保留。承包設備的管理仍按公司有關政策執(zhí)行,承包設備在有效承包期內,設備的資產所有權、處置權不變,歸公司國有,經營權歸個人。在公司內部市場,在同等價格、條件下,乙方所承包的設備在符合施工條件的情況下享受甲方市場優(yōu)先準入權,在工作量不飽滿的情況下,乙方可以自行聯(lián)系或承攬外部市場施工業(yè)務,乙方應如實申報實際收入,其結算業(yè)務由甲方統(tǒng)一負責協(xié)助結算。設備、車輛承包后,日常管理仍按甲方設備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實施強制保養(yǎng)。承包人應按時實施保養(yǎng),填寫設備運轉記錄,并接受本單位的監(jiān)督檢查。乙方在承包運營過程中,由于人為因素造成機械事故或違反設備操作規(guī)則造成損失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因違章發(fā)生交通事故以及違法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經濟賠償全部由乙方承擔。該合同還對其他事宜進行了相應的約定。本案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提出對其精神狀況、傷殘等級、后續(xù)治療費的鑒定申請。經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本院依法委托新疆精衛(wèi)法醫(y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精神狀況進行鑒定,委托新疆衡城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等級、后續(xù)治療費進行鑒定。2017年1月19日,新疆精衛(wèi)法醫(y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作出精衛(wèi)司鑒字[2016]083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醫(yī)學診斷:器質性(腦外傷)人格改變;2、2016年6月29日的顱腦外傷是本癥發(fā)生的直接原因。2017年2月23日,新疆衡城司法鑒定所作出[2016]法醫(yī)臨鑒字第102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賈仁某顱腦的損傷其程度評定為八級傷殘;胸肋部的損傷其程度評定為十級傷殘;2、被鑒定人賈仁某的后續(xù)治療費評定為6000元。原告為此支出鑒定費4720元、郵寄費70元、住宿費440元、交通費1381.50元。
原告賈仁某訴被告新疆石油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油建公司)、尹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仁某之委托訴訟代理人賈儒強、王小鋒,被告油建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子時、被告尹某某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海云、涂春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道路行車應確保安全。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钡谒氖藯l:“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钡囊?guī)定,交警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作出的被告尹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賈仁某無責任的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據被告尹某某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其應當承擔100%的損害賠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钡谒氖艞l:“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結合司法實踐,被告油建公司作為平地機運行支配或運行利益的受益者,其應當對被告尹某某在承包車輛期間發(fā)生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關于原告受損的賠償項目及金額。原告訴訟請求中醫(yī)療費350元(不含被告墊付的費用),有吸氧費240元、診查費16元、病歷復印費25.90元,有醫(yī)療票據為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81.90元(240元+16元+25.9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3480元(29天×120元/天)。結合原告在克拉瑪依市中心醫(yī)院住院29天,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120元/天計算,二被告均無異議,原告計算正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2000元。因原告出院醫(yī)囑中須加強營養(yǎng),結合原告的傷情、年齡,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復印費52元,二被告不予認可,且原告出具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交通費1943.30元,根據原告的病情、就醫(yī)的次數及鑒定等情況,本院依法酌情支持15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殘疾器具費780元,有相應的票據為證,亦符合原告?zhèn)榈男枰?,且二被告均無異議,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陪護費,原告住院期間產生的陪護費8190元由被告尹某某墊付,雙方均無異議。原告主張其出院后產生陪護費6000元,根據出院醫(yī)囑及原告的傷情綜合考慮,本院依法酌情支持300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146612.60元(26274.66元/年×18年×31%),原告的傷情經鑒定為顱腦的損傷為八級傷殘,胸肋部的損傷為十級傷殘,按照自治區(qū)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26274.66元/年標準進行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原告系xxxx年xx月xx日出生,新疆衡城司法鑒定所[2016]法醫(yī)臨鑒字第102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原告計算正確,二被告亦均無異議,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后續(xù)治療費6000元、鑒定費4720元、郵寄費70元、住宿費440元,有鑒定意見書及相關票據予以證實,且二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根據本案的責任認定及原告的傷殘等級,本院酌情支持1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上述本院依法認定原告賈仁某主張的各項損失共178884.50元(醫(yī)療費281.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80元、營養(yǎng)費2000元、交通費1500元、出院后的護理費3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780元、殘疾賠償賠償金146612.60元、后續(xù)醫(yī)療費6000元、鑒定費4720元、郵寄費70元、住宿費4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同時,被告尹某某為原告墊付的克拉瑪依市中心醫(yī)院的急診費3668.53元、住院費28716.98元、CT檢查費1000元、住院雜費810元、陪護費8190元,共42385.51元,雙方對此均無異議,故原告賈仁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221270.01元(178884.50元+42385.51元)。因被告尹某某向原告另行支付了4000元現金,故還應支付原告的各項損失為174884.50元(178884.50元-4000元),被告油建公司對該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尹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賈仁某支付各項損失174884.50元(已扣除墊付的42385.51元及現金4000元);二、被告新疆石油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賈仁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24.53元、郵寄送達費64.80元,由原告賈仁某負擔92.54元,由被告尹某某、新疆石油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996.79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衛(wèi)衛(wèi)

書記員: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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