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公務員,大學文化,住沙河市。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職工,高中文化,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賈某,系原告高某某兒子,特別授權。原告賈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員,大學文化,住陜西省西安市。委托代理人賈某,系原告賈疆哥哥,特別授權。被告張某某(又名張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邯鄲市復興區(qū)。委托代理人王亞云,河北錦廈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原告賈某、高某某、賈疆訴稱,2009、2010年被告因資金周轉分四次向賈平均借款77萬元,并約定月利率1.5分,未約定還款期限,被告出具了借條四份,2012年賈平均突發(fā)腦出血去世,三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歸還,因此特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向原告借款本金77萬元并按約定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被告張某某辯稱,原告起訴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喪失了勝訴權,借款確實存在,但前兩筆出借人在世時已經還清,后兩筆還了20萬元左右,具體剩余多少需要核實。經審理查明,被告張某某分別在2009年10月31日、2009年10月23日、2010年5月13日、2010年3月23日分四次向賈平均借款共計77萬元,約定月息1.5分,被告提供了被告張某某的錄音及四張借條復印件為證。被告辯稱償還了部分借款,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被告稱本案已過訴訟時效,原告喪失了勝訴權。賈平均于2012年去世,遺產繼承人為賈某、高某某、賈疆。
原告賈某、高某某、賈疆與被告張某某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賈某及高某某、賈疆委托代理人賈某、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亞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借原告人民幣77萬元,原告出具了被告書寫的借條及錄音為證,被告在錄音中明確認可,原告要求被告歸還77萬元本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已經償還了部分借款,但未提供證據,本案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故不存在訴訟時效問題,對被告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雙方約定月息1.5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張某某償還原告賈某、高某某借款本金30萬元并自2009年10月31日起按月息1.5%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還清之日止。二、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張某某償還原告賈某、高某某借款本金20萬元并自2009年10月23日起按月息1.5%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還清之日止。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張某某償還原告賈某、高某某借款本金10萬元并自2010年5月13日起按月息1.5%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還清之日止。四、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張某某償還原告賈某、高某某借款本金10萬元并自2010年3月23日起按月息1.5%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還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5,0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趙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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