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營銷服務部
朱景超
賈某
徐君(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王鐵民(河北精耘律師事務所)
周立楊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營銷服務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區(qū)盛興西路15號。
負責人王連庫,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朱景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賈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徐君,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王鐵民,河北精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立楊。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營銷服務部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營銷服務部又以與被上訴人賈某、劉某某達成和解為由,于2014年7月10日申請撤回上訴。
準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營銷服務部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1933元,減半收取966.5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營銷服務部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張曉靜
審判員:張亞男
審判員:安晨曦
書記員:王時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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