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賈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農民,住河北省黃驊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洪旗,河北經(jīng)航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青縣眾信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青縣金牛鎮(zhèn)覺道莊村南。法定代表人:朱漢臣,職務:總經(jīng)理。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解放西路頤和廣場8號綜合樓5層507-214#。負責人:靳祖光,職務: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麟童,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州市.(系該公司員工)。
賈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23416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被告人壽財險滄州支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冀J×××××/冀J×××××在我司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以及相應的不計免賠,在核實肇事司機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有效性,行駛證、營運證有效性,無其他免賠項下,我司依責依法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承擔此次事故中原告合理必要的損失,訴訟費鑒定費屬于間接費用,我司不予承擔。被告眾信達運輸公司缺席無答辯。案件事實2017年9月22日5時30分,程強駕駛冀J×××××/冀J×××××號重型掛車沿津汕高速連接線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前方順行的賈某某無證駕駛的無號牌拖拉機發(fā)生追尾相撞,造成賈某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黃驊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第130983220175169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程強負事故主要責任,賈某某負次要責任。冀J×××××號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眾信達運輸公司,該車在被告人壽財險滄州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150萬,且投有不計免賠),發(fā)生交通事故時,上述保險均處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程強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及冀J×××××號車行駛證均合法有效。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賈某某在黃驊開發(fā)區(qū)博愛醫(yī)院住院治療33天,其傷情為:左膝內側副韌帶損傷,左肩軟組織損傷、頭面部皮擦傷。上述事實,由原告當庭提供的道路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案、保單及原、被告雙方當庭陳述在案佐證。裁判理由及結果
原告賈某某與被告青縣眾信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信達運輸公司)、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滄州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某某、被告眾信達運輸公司、被告人壽財險滄州支公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黃驊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130983220175169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進行現(xiàn)場勘查、成因分析后作出的結論性文書,客觀真實,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劃分責任準確,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根據(jù)事故認定書,本院確認冀J×××××號事故車輛駕駛人程強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賈某某負次要責任。冀J×××××號車在人壽財險滄州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發(fā)生交通事故時,保險處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雙方無異議,本院均予以確認。原告賈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被告人壽財險滄州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70%比例予以賠付。原告賈某某1956年出生,事故發(fā)生時雖年滿60周歲,但其具有勞動能力,對其誤工主張應予支持。賈某某駕駛的無牌拖拉機在事故中造成的車損及貨損,由被告保險公司出具損失確認書,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確認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1、醫(yī)藥費:4795元,根據(jù)住院病案、診斷證明、用藥清單、醫(yī)療費票據(jù)予以確認;2、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650元,原告住院33天,按50元每天進行計算,依據(jù)住院病案予以確認;3、護理費5152元,原告住院33天,住院期間應由1人護理,護理標準參照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即56987元/年÷365天×33天=5152元;4、誤工費4216元,原告系農民,發(fā)生交通事故時仍為工作勞動狀態(tài),參考原告?zhèn)?,結合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評定規(guī)范確定誤工期為70天,誤工標準按河北省上年度農林牧漁業(yè)年平均工資21987元計算(21987元/年÷365天×70天=4216元);5、交通費300元,依據(jù)原告依據(jù)地及住院情況本院酌定;6、車損及貨損4060元,依據(jù)保險公司出具定損單予以確認。原告賈某某上述損失,由被告人壽財險滄州支公司在冀J×××××號車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賈某某醫(y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6445元,在冀J×××××號車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付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合計9668元,在冀J×××××號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賠付原告賈某某車損及貨損2000元,在冀J×××××號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70%比例賠付原告賈某某車損及貨損1442元,合計賠付19555元。被告眾信達運輸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無過錯,在被告人壽財險滄州支公司賠付原告上述保險金后,被告眾信達運輸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眾信達運輸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當庭陳述、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號車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付原告賈某某各項損失合計18113元,在冀J×××××號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原告賈某某車損及貨損1442元,共計賠付19555元;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付原告賈某某上述損失后,被告青縣眾信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三、駁回原告賈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上列應付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戶名: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3元,由被告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160元,由原告賈某某承擔33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麗芳
書記員:周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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