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石家莊市深澤縣。冀A×××××號重型貨車駕駛人,所有人。原告: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石家莊市深澤縣人,現(xiàn)住。系賈某某之妻。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永軍,河北百威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山東省惠民縣。魯M×××××重型半掛牽引車魯M×××××重型廂式半掛車駕駛人。被告:惠民縣達源汽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惠民縣皂戶李鎮(zhèn)大濟路東側。魯M×××××重型半掛牽引車魯M×××××重型廂式半掛車所有人。負責人:孟祥慶,該公司經(jīng)理。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濱州市黃河五路500號。負責人:劉艷玲,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緒亭,山東王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賈某某、丁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12萬元,超出部分208532.33元其他二被告按30%的比例賠償62559.70元,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商業(yè)保險范圍內賠償。上述被告共計賠償182559.7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8月18日22時47分左右,原告賈某某駕駛冀A×××××號解放牌重型倉柵式貨車,沿正港線由西向東行駛至正港線××(××),與前方同向被告劉某某停著的魯M×××××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魯M×××××凱迪捷牌重型廂式半掛車(載貨超載、逾期未檢驗、拼裝車)追尾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賈某某及其乘車人賈迎闊受傷后賈迎闊(原告賈某某、丁某之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武強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賈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及賈迎闊受傷后在武強縣醫(yī)院住院治療。原告賈某某住院4天、花費醫(yī)療費5564.31元。賈迎闊的搶救費5031元。原告的損失為328532.33元(其中醫(yī)療費5564.31元,賈迎闊的搶救費5031元、誤工費663.52元、護理費240.9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死亡賠償金238380元。喪葬費28493.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冀A×××××號解放牌重型倉柵式貨車損失待有關部門評定后再依法追加。魯M×××××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市分公司處入有第三者強制保險和第三者商業(yè)保險。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市分公司應首先在第三者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超過部分損失由被告劉某某、惠民縣達源汽貿有限公司按30%的比例賠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商業(y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依法訴請貴院判如所請。庭審中,原告將訴訟標的數(shù)額由182559.7元變更為221915.99元。被告劉某某、惠民縣達源汽貿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答辯狀。被告保險公司當庭口頭答辯稱,事故發(fā)生屬實,事故車輛主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并不計免賠,掛車投保商業(yè)險50萬元不計免賠,對于原告的損失交強險進行賠付,超出部分因為事故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逾期未檢驗,拼裝,載貨超載,根據(jù)商業(yè)險條款規(guī)定商業(yè)險不承擔賠償責任,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等程序費用。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原告提交證據(jù)包括事故責任認定書、保險單、醫(yī)療費單據(jù)、病歷、診斷證明,賈某某從業(yè)資格證、結婚證、戶口本,賈迎闊的死亡證明、尸檢報告,賈某某車輛公估報告、施救費票據(jù)、公估費票據(jù),被告保險公司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認定。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按照行業(yè)標準計算誤工費有異議,原告提交的從業(yè)資格證,證實其從事交通運輸行為,故誤工費可按交通運輸業(yè)標準計算。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的施救費票據(jù)中沒有施救明細提出異議,亦未提供反駁證據(jù)證明,故對該證據(jù)予以認定。被告保險公司對于車輛損失、公估費提出異議,但車損費用系本院依法組織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并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所得出,公估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和費用,故對上述損失,本院予以認定。對被告保險公司告提交的商業(yè)保險條款一份、投保單二份,原告提出異議,上述證據(jù)不能證實保險公司已向投保人送達了保險條款,投保單僅有投保人單位蓋章,對該證據(jù)不予采信。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18日22時47分左右,原告賈某某駕駛冀A×××××號解放牌重型倉柵式貨車沿正港線由西向東行駛,行至正港線××(××),與前方同向被告劉某某停著的魯M×××××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魯M×××××凱迪捷牌重型廂式半掛車(載貨超載、逾期未檢驗、拼裝車)追尾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賈某某及其乘車人賈迎闊受傷,后賈迎闊(原告賈某某、丁某之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武強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賈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劉某某駕駛的被告達源汽貿公司所有的魯M×××××重型半掛牽引魯M×××××重型廂式半掛車,主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市分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一份,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并不計免賠,掛車投保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并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賈某某被送往武強縣醫(yī)院住院治療4天,被診斷為頭皮裂傷,腦外傷神經(jīng)癥性反應。現(xiàn)查明原告的損失如下:醫(yī)療費5031元(賈迎闊)+4763.31元(賈某某)=9794.31元;伙食補助費100元/天*4天=400元;死亡賠償金11919元/年*20年=238380元;喪葬費28493.50元;誤工費165.88元/天*4天=663.52元;護理費60.24元/天*4天=240.96元;施救費4500元;車損116280元;公估費5500元。另查明:河北省2016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1919元;河北省2016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6987元;河北省2016年度農、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為21987元、交通運輸業(yè)平均工資為60548元。
原告賈某某、丁某與被告劉某某、惠民縣達源汽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源汽貿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某某、丁某及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永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緒亭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被告惠民縣達源汽貿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賈某某駕駛冀A×××××號解放牌重型倉柵式貨車,行至事發(fā)處與前方同向被告劉某某停著的魯M×××××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魯M×××××凱迪捷牌重型廂式半掛車(載貨超載、逾期未檢驗、拼裝車)追尾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賈某某及其乘車人賈迎闊(原告賈某某、丁某之子)受傷后,賈迎闊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現(xiàn)原告方要求被告方賠償損失,合理合法,應予支持。關于保險公司抗辯被告劉某某駕駛車輛逾期未年檢,系拼裝車輛且存在超載,依據(jù)商業(yè)險條款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并就該免責條款明確告知了投保人,對此本院認為,保險公司與本案投保人惠民縣佳通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采用的是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根據(jù)保監(jiān)發(fā)〔2012〕16號《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規(guī)定,“訂立商業(yè)車險合同,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保險條款”、“保險公司應當在投保單首頁最顯著的位置,用紅色四號以上字體增加“責任免除特別提示”,對保險條款中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保險公司應當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單“責任免除特別提示”下手書:“經(jīng)保險人明確說明,本人已了解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并簽名,被告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僅蓋有被保險人單位印章,除此之外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已向投保人交付保險條款并對該免責條款按照保監(jiān)會規(guī)定作出了明確說明,以及盡到了提示義務,故該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另外本案中被告劉某某的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系停著被原告車輛追尾,該車輛存在的未檢驗、拼裝、超載,均不會增加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危險性,故不能免除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被告劉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且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故原告方的損失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剩余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照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直接賠償給原告。此事故造成二原告之子賈迎闊死亡,給原告方造成了較大的精神痛苦,其主張賠付精神撫慰金的訴求于法有據(jù),本院酌情支持50000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限額內賠償原告賈某某、丁某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原告賈某某、丁某誤工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110000元,在財產(chǎn)限額內賠償原告賈某某、丁某車損、公估費、施救費2000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賈某某、丁某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車損、施救費、公估費99675.69元。三、駁回原告賈某某、丁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以上第一至二項執(zhí)行內容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清。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13元,減半收取計856.5元,由原告賈某某、丁某負擔500元,由被告惠民縣達源汽貿有限公司負擔356.5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許梅
書記員:張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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