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趙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增良(原告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趙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國平,石家莊市趙縣宏業(yè)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晉州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河北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西路83號。
主要負責人:張金海,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曉偉,河北莊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當事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第六、七、八、十一、十二項,其他事項無爭議。
一、事故發(fā)生概況:2018年4月1日10時許,被告高某駕駛車牌號為冀A×××××的輕型廂式貨車,沿大馬圈村北東西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十字路口時,與由北向南行駛至十字路口處右轉彎的原告駕駛三輪電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住院。
二、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果:被告高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原告負事故同等責任。
三、原告財產損失構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
四、醫(yī)療費11755.24元;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
六、營養(yǎng)費360元;
七、誤工費4533.33元;
八、護理費4533.33元;
九、有關保險類型:被告高某駕駛的冀A×××××號輕型廂式貨車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各一份。
十、有關保險合同主體和主要內容:冀A×××××號輕型廂式貨車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被保險人均為被告高某,保險人均為被告河北保險公司,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30萬元,不計免賠。
十一、受害人獲得賠償情況:被告高某支付原告賠償款10895元。
十二、原告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責令被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20724.28元;2.二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裁決結果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醫(yī)療費11755.24元,提交了醫(yī)院收費票據(jù)1張及清單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100元×住院12天),二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360元(30元×12天),被告河北保險公司不認可,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歷和診斷證明書均未記載需加強營養(yǎng),其提交的出院后門診病歷中記載加強營養(yǎng),本院酌定對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予以確認。
原告主張誤工費4533.33元,誤工天數(shù)為住院12天和出院后28天,共40天,原告收入按月工資3400元標準。原告提交了石家莊寶昌電力器材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工資表三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勞務合同,證實原告收入情況。被告河北保險公司對以上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稱原告提交的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均顯示原告職業(yè)為農民,當庭核對當事人身份時,原告本人不能陳述所在單位名稱;原告年齡超過55周,不應支持誤工費用。
本院在開庭審理中核對當事人身份時原告稱不知道單位名稱,原告提交的勞務合同中作為合同主要條款的勞動報酬月工資處為空白,以上情形均不符合常理,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收入不予確認,酌定按河北省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2017年度農、林、牧、漁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23384元標準計算誤工費。被告河北保險公司主張原告年齡超過55周,不應支持誤工費用,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住院病歷出院醫(yī)囑中記載出院后休息4周,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誤工期予以采納。綜上,本院確認誤工費為2563元(23384元÷365天×40天)。
原告主張護理費為4533.33元,護理人為原告丈夫石增良,護理天數(shù)為住院12天和出院后28天,共40天,護理人收入按月工資3400元標準。原告提交了石家莊寶昌電力器材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工資表三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勞務合同、門診病歷、戶口簿證實以上主張。被告河北保險公司對以上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稱戶口簿上記載石增良職業(yè)是種植業(yè),不認可原告主張的護理人收入標準;原告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均沒有出院以后需人陪護的醫(yī)囑,只認可住院期間護理費。
原告提交的勞務合同中作為合同主要條款的勞動報酬月工資處為空白,此情形不符合常理,本院對原告主張的護理人收入不予確認,酌定依據(jù)河北省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2017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7349元標準計算護理費。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歷和診斷證明書均未記載出院后需人護理,提交的出院后門診病歷記載加強陪護,本院酌定出院后護理天數(shù)為15天。綜上,本院確認護理費為:37349元÷365天×(住院12天+出院后15天)=2763元。
被告高某提交了趙縣人民醫(yī)院預交金收據(jù)3份,證明支付醫(yī)療費10495元,原告無異議。被告高某提交了原告丈夫石增良打的收條,內容為今收住院壓金錢200元、車費200元。原告質證稱,認可住院壓金錢200元,此款包含在訴訟請求中;車費200元是搶救原告的時候被告高某支付的交通費,此款不包含在訴訟請求中。綜上,本院確認被告高某支付醫(yī)療費10695元(10495元+200元)。車費200元,原告訴訟請求中并沒有此項主張,故本院對此款不作處理。
被告高某駕駛車輛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被告高某負事故同等責任,承保被告高某駕駛車輛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的被告河北保險公司對原告的損失應負相應的賠償責任。本院確認的醫(yī)療費11755.2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營養(yǎng)費360元,合計13315.24元,由被告河北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內賠償10000元,余款3315.24元按事故責任由被告河北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1658元(3315.24元×50%)。原告誤工費2563元、護理費2763元,合計5326元,由被告河北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中賠償。為減少訟累,被告高某支付的醫(yī)療費10695元可由被告河北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被告高某。
綜上所述,被告河北保險公司應支付給原告賠償款6289元(10000元+1658元+5326元-10695元),支付給被告高某賠償款10695元。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給原告賈某某賠償款6289元,支付給被告高某賠償款10695元;
二、駁回原告賈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9元,由原告賈某某負擔25元,由被告高某負擔13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英珍
書記員: 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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