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賈風云,女,生于1979年6月29日,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曉晶,湖北遇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出上訴和反訴,代簽法律文書等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毅,湖北遇真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出上訴和反訴,代簽法律文書等特別授權。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4年5月31日,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
被告:陳某,男,生于1969年9月20日,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愛國,男,生于1974年5月15日,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系被告李某某弟弟。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中北路66號金穗大廈b座7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06669547526a。
負責人:劉軍榮,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世一,該公司客服部員工。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出上訴和反訴,代簽法律文書等特別授權。
原告賈風云訴被告李某某、陳某、被告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渤海財保湖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邱元生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2017年10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風云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曉晶、張毅,被告李某某、陳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愛國,被告渤海財保湖北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世一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賈風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李某某、陳某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65615.8元,其中:后續(xù)治療費1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誤工費18000元、護理費5911.8元、營養(yǎng)費1800元、傷殘賠償金117544元、鑒定費3160元、精神撫慰金6000元;2.要求被告渤海財保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商業(yè)險理賠范圍內對上述損失承擔賠償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在庭審中,原告賈風云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渤海財保湖北分公司承擔原告因重新鑒定所花的交通費、住宿費1016元,被告渤海財保湖北分公司予以認可。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1日13時50分,被告李某某駕駛被告陳某所有的小型客車沿水都大橋中段與前方騎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立即被送往丹江口市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30天。原告的顳下關節(jié)骨折經丹江口市思源法醫(yī)司法鑒定為九級傷殘、誤工時間120日、護理時間60日、營養(yǎng)時間90日、后續(xù)治療費為4000元每次(使用壽命10年左右),一共3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李某某僅支付了醫(yī)療費,其他賠償均未落實,故原告起訴至本院。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1日13時50分,被告李某某駕駛被告陳某所有的x小型客車沿水都大橋行駛至水都大橋中段時,與前方騎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摔倒受傷、二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在丹江口市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30天。原告的顳下關節(jié)骨折經丹江口市思源法醫(yī)司法鑒定為九級傷殘、誤工時間120日、護理時間60日、營養(yǎng)時間90日、后續(xù)治療費為4000元每次(使用壽命10年左右),一共3次。第一次開庭時被告渤海財保湖北分公司提出申請,要求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在本院的主持下,委托湖北天佑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進行重新鑒定,2017年9月19日該所作出鑒定結論:原告人體損傷致殘程度為九級。被告渤海財保湖北分公司當庭對重新鑒定產生的鑒定費以及原告所支付的食宿費、交通費1016元予以認可并表示由自己承擔,同時當庭表示重新鑒定意見書以及鑒定費發(fā)票不作為證據提交。原告受傷住院期間醫(yī)療費約2萬余元全部由被告李某某支付,庭審中三被告一致同意該費用在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不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解決。
另查明:x小型客車系被告陳某所有,2017年1月3日,被告陳某在被告渤海財保湖北分公司為該車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50萬元。保險期限自2017年1月28日零時至2018年1月27日二十四時止。原告賈風云與丈夫倪濤一家從2014年8月至今居住在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商場f天下1單元1204室。原告賈風云從2015年3月在丹江口市珍愛寵物生活館工作。
經本院審核確認: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不含被告李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為157834.68元。其中:后續(xù)治療費12000元(3次×4000元/次)、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30天×4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90天×20元)、誤工費10743.12元(32677元/年÷365×120天)、護理費5371.56元(32677元/年÷365×60天)、傷殘賠償金117544元(29386元×20年×20%)、鑒定費3160元、重新鑒定食宿以及交通費101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李某某駕駛被告陳某所有的機動車造成原告受傷,被告李某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x小型客車在被告渤海財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根據法律規(guī)定在保險期內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以及商業(yè)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被告渤海財保湖北分公司辯稱保險人以及原告報案和報警的時間與交通事故發(fā)生不一致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誤工費,原告有固定收入但其提供的證據無法證實其因交通事故實際減少的收入,故對于原告的誤工費本院參照其所從事的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的標準32677元/年計算,本院根據原告的傷殘程度,酌定精神撫慰金為5000元。對原告主張的其他計算標準被告無異議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的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賈風云的各項損失120000元。
二、被告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賈風云的各項損失34674.68元。
三、被告李某某賠償原告賈風云鑒定費3160元。
四、被告陳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以上一、二、三款項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支付。
六、駁回原告賈風云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12元,減半收取1806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1729元,由原告賈風云負擔7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審判員 邱元生
書記員:占展 本案適用的相關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和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