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贊皇縣農村信用聯(lián)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贊皇縣槐河東路138號。
法定代表人黃振紅,任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君英、李珊,系河北晟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閆占習,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漢族,住贊皇縣。
被告河北力鼎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贊皇縣天山工業(yè)園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樂民,任經理。
原告贊皇縣農村信用聯(lián)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贊皇縣聯(lián)社)與被告閆占習、被告河北力鼎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鼎擔保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贊皇縣聯(lián)社委托代理人李珊、被告閆占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力鼎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樂民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贊皇縣聯(lián)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閆占習償還借款本金198000元及截止2018年4月16日前的利息37005元;2.被告河北力鼎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閆占習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閆占習于2015年2月11日與原告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額20萬元,期限1年,月利率8.866667‰,用于建房,被告力鼎擔保公司為該筆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簽訂保證合同,保證期間2年。合同簽訂后即履行。被告閆占習按合同約定償還部分本息,截止2018年4月16日仍欠原告本金198000元及利息37005元。借款逾期,經催要二被告拖欠至今,故提出上述請求。
被告閆占習辯稱,原告所述屬實,只是無錢給付。
被告力鼎擔保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答辯,未到庭。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下列證據:1.借款合同、借據,證實借款金額、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2.保證合同、2017年12月11日的貸款催收通知書,證實保證人的保證方式、保證期間、保證范圍,并證實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主張權利;3.利息明細及說明、本金利息收回憑證,證實本息回收情況及本次訴訟是在有效訴訟時效內。被告閆占習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并認可原告主張。被告力鼎擔保公司未到庭質證,應依法承擔不利后果,故此對原告提供證據依法給予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與二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是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和相關強制性行政法規(guī),屬有效合同,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閆占習償還所欠本金198000元及利息37005元,被告閆占習認可,原告并有充足證據支持,被告閆占習應依法給予償還。依據保證合同約定,原告主張被告力鼎擔保公司就該筆債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主張發(fā)生在有效期限內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依法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閆占習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原告贊皇縣農村信用聯(lián)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000元及利息37005元(利息截止到2018年4月16日);被告河北力鼎擔保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25元,減半收取計2412.5元,由被告閆占習和被告河北力鼎擔保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鄭國軍
書記員: 丁靜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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