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赤城縣炮梁鄉(xiāng)郝某某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河北省張家口市赤城縣炮梁鄉(xiāng)郝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郝軍。
委托訴訟代理人:曲媛美,赤城縣正陽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訴原告):赤城縣隆某磁鐵礦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張家口市赤城縣炮梁鄉(xiāng)炮梁村。
法定代表人:尤軍洋。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維,該公司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寶恒,河北洋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赤城縣炮梁鄉(xiāng)郝某某村村民委員會與被告赤城縣隆某磁鐵礦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赤城縣炮梁鄉(xiāng)郝某某村村民委員會的法定代表人郝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曲媛美,被告赤城縣隆某磁鐵礦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維、梁寶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赤城縣炮梁鄉(xiāng)郝某某村村民委員會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2011年-2016年)荒山、荒坡、荒溝的補償費共計120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被告開采磁鐵礦需租用原告位于郝某某村東脊梁的荒山、荒坡、荒溝,經(jīng)雙方協(xié)商,達成了協(xié)議,并于2007年10月15日簽訂了《協(xié)議書》一份?!秴f(xié)議書》第二項中寫到:“乙方給付甲方荒山、荒坡、荒溝補償費用以滿一年計算,補償費每年20000元”,但被告僅給付原告4年的費用,至今尚欠2011年至2016年的補償費120000元。經(jīng)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脫,拒不給付。
赤城縣隆某磁鐵礦有限責任公司辯稱,1、原告的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jù)《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屬于占地補償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的起始時間是合同簽訂之日,終止時間是乙方不再開采之日,我公司在2009年8月28日就停止了在郝家的開采,開采時間不足兩年,所以我方已經(jīng)足額支付了補償費。2、從2007年至2010年我方共支付了4次補償費,共計80000元。我方實際占用了2年,補償費多支付了4萬元,該款原告屬于不當?shù)美麘?yīng)該予以返還。3、我方在2009年就停止了在郝某某的生產(chǎn),2014年12月18日公司全部停產(chǎn),原告主張給付補償費,超過了訴訟時效。
赤城縣隆某磁鐵礦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要求反訴被告郝某某村村民委員會返還補償費40000元。事實和理由:荒山、荒坡、荒溝補償費用以滿一年計算,2007年10月至2009年8月,開采時間不足兩年,我方共支付了4次補償費,多支付了4萬元。
郝某某村村民委員會對赤城縣隆某磁鐵礦有限責任公司的反訴辯稱,交費是按年度計算的,簽訂合同時就付了2007年當年的20000元補償費,最后一次給付時間是2010年,被告的反訴超過了訴訟時效。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07年10月15日,原、被告簽訂了租賃荒山、荒坡、荒溝《協(xié)議書》一份?!秴f(xié)議書》第二項中寫到:“乙方給付甲方荒山、荒坡、荒溝補償費用以滿一年計算,補償費每年20000元”,2007年10月6日,被告給付了2007年度的20000元補償費,2008年9月6日、2009年9月3日、2010年8月1日,被告分別給付了當年度的補償費用。從2011年度至今,被告未履行合同義務(wù)。
庭審中,被告提出反訴,認為實際占用荒山、荒坡、荒溝的時間滿兩年,應(yīng)該支付40000元的補償費。實際支付了80000元,多支付的40000元補償費應(yīng)該予以返還。
本院認為,2007年10月15日,原、被告簽訂的《協(xié)議書》,實際是一份租賃荒山、荒坡、荒溝協(xié)議即合同,其內(nèi)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同第二條約定“終止時間為乙方不再開采此處礦山時止”,被告雖然現(xiàn)在停產(chǎn),但將來有可能恢復(fù)生產(chǎn)而繼續(xù)開采礦山,“不生產(chǎn)”和“不再開采”屬于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雙方簽訂的合同未終止,被告應(yīng)該按照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給付義務(wù)。合同第二條約定“乙方給付甲方荒山、荒坡、荒溝的補償費用以滿一年計算”,合同簽訂后被告就給付了2007年度的補償費,之后仍是按年度實際給付至2010年,這種給付方式符合雙方簽訂合同時的真實目的,被告以12個月即為合同約定的滿一年的辯解,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繼續(xù)給付2011年度至2016年度補償費用120000元的主張,應(yīng)該予以支持。綜上,被告的反訴請求不成立,對其提出的要求原告返還40000元補償費的主張,應(yīng)該予以駁回。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赤城縣隆某磁鐵礦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赤城縣炮梁鄉(xiāng)郝某某村村民委員會2011年度至2016年度租賃荒山、荒坡、荒溝補償費120000元。
二、駁回被告赤城縣隆某磁鐵礦有限責任公司要求原告赤城縣炮梁鄉(xiāng)郝某某村村民委員會返還荒山、荒坡、荒溝補償費40000元之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0元,反訴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赤城縣隆某磁鐵礦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 廣
書記員:閆澤升 附相關(guān)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yīng)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wù)。 當事人應(yīng)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zhì)、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w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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